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 13 條
- 1.法院行審理或調解、和解程序時,如涉及受監理人之權益,應通知程序監理人到庭或到場。
- 2.法院應將裁判書、調解或和解筆錄送達程序監理人。
- 3.家事事件因撤回或其他原因終結時,法院應通知程序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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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 1. 法院在裁定程序監理人的酬金時,應考慮以下因素:職務內容、事件的複雜程度、監理人的勤勉程度,以及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的收費標準。每個審級的酬金範圍為新台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 資料來源: 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政府網路法規總庫 -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範例:根據此法規,如果一個案件經過兩個審級,那麼程序監理人的酬金可能在新台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之間。 2. 上述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付的必要費用。 3. 在做出前述裁定之前,法院應給予程序監理人和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4. 程序監理人應對第一項提到的事由進行解釋。 資料來源: 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政府網路法規總庫 -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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