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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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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行審理或調解、和解程序時,如涉及受監理人之權益,應通知程序監理人到庭或到場。
  2. 2.法院應將裁判書、調解或和解筆錄送達程序監理人。
  3. 3.家事事件因撤回或其他原因終結時,法院應通知程序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 1. 法院在裁定程序監理人的酬金時,應考慮以下因素:職務內容、事件的複雜程度、監理人的勤勉程度,以及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的收費標準。每個審級的酬金範圍為新台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 資料來源: 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政府網路法規總庫 -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範例:根據此法規,如果一個案件經過兩個審級,那麼程序監理人的酬金可能在新台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之間。 2. 上述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付的必要費用。 3. 在做出前述裁定之前,法院應給予程序監理人和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4. 程序監理人應對第一項提到的事由進行解釋。 資料來源: 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政府網路法規總庫 -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相關函釋 1

  • 和解名詞
  • 裁判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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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 條規定:「法院行審理或調解、和解程序時,如涉及受監理人之權益,應通知程序監理人到庭或到場。法院應將裁判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