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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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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應以書面告知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2條,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應隨時注意有無裁定撤銷或變更之必要。這表示法院在選任程序監理人後需要持續關注是否需要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的情況。具體情形可能包括監理人不適任、衝突利益等,需要法院依法做出撤銷或變更的裁定。 2. 如果程序監理人在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自行委任代理人,法院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這表示法院對程序監理人的選任並不是絕對的,當程序監理人自行委任代理人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法院可以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的地位。 3. 程序監理人一旦受到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將喪失為受監理人進行一切程序行為的權利。這表示程序監理人失去了對受監理人進行程序行為的權力,他將不再能夠代表受監理人進行訴訟等相關行為。 參考資料:《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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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2 條規定:「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應以書面告知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之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