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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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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而法院認仍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者,不得選任該代理人為其程序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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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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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1 條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而法院認仍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者,不得選任該代理人為其程序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