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 11 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而法院認仍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者,不得選任該代理人為其程序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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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而法院認仍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者,不得選任該代理人為其程序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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