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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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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駁回選任程序監理人之聲請時,應附具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程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0條規定了法院在選任程式監理人後應以書面告知程式監理人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之事項,並得辦理相關說明或講習;程式監理人應依法院指示參加之。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程式監理人在執行職務時能夠瞭解相關事項並按照法院的指示行事。 參考資料: 台灣司法院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0條

  • 駁回名詞
  • 聲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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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0 條規定:「法院駁回選任程序監理人之聲請時,應附具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