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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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行政契約在本法未規定的事項準用民法,使民法債編成為行政契約的補充規範。
Q · 跟政府簽的行政契約出問題,行政程序法沒規定怎麼辦?
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行政契約在本法第135條至第148條未規定的事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遲延利息可準用民法第233條、同時履行抗辯準用民法第264條、違約金酌減準用民法第252條、誠信原則準用民法第148條第2項。但「準用」不等於「適用」,法院搬用民法規定時,會審酌行政契約的公益性與依法行政原則,判斷該條是否適合套用於公法關係。
白話解讀
整部行政程序法的行政契約章節只有十幾條,根本不夠用。你跟政府簽的合約碰到瑕疵怎麼辦?違約金怎麼算?代位權怎麼行使?同時履行抗辯能不能主張?行政程序法沒寫。149條用一句話解決了這個問題:行政契約在本法沒規定的地方,準用民法。這句話短到容易被忽略,但它打開了一整個武器庫。民法債編幾百條關於契約的規定,從成立、效力、履行、違約到消滅,全部可以被你拿來用在跟政府的契約關係裡。你在民商法學到的所有契約攻防技巧,只要行政程序法自己沒有特別規定的,都能直接搬過來。但「準用」不是「適用」,法院在搬民法規定過來的時候會考慮行政法的特殊性,不是每一條都能原封不動地用。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49條為行政契約的補充準用條款,規定行政契約於本法未規定之事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其使民法債編關於契約成立、效力、履行、債務不履行與消滅之規範,成為行政契約的補充法源,但須因應公法關係之特殊性調整,而非全盤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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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契約可以準用民法哪些規定?▾
凡行政程序法第135至148條未規定的契約事項,原則上都可準用民法債編,例如遲延利息(民法233)、違約金酌減(民法252)、同時履行抗辯(民法264)、誠信原則(民法148)。
Q2準用和適用有什麼差別?▾
適用是原封不動照搬;準用是參考使用,但須因應行政契約的公益性與依法行政原則調整,法院每次都會判斷該民法規定放在公法關係是否合理。
Q3政府遲付款項可以請求利息嗎?▾
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33條,政府遲延給付得請求法定遲延利息年利率5%,自應給付日次日起算。
Q4行政契約的違約金太高可以要求降低嗎?▾
可以。準用民法第252條,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酌減過高違約金,但須主動主張,法院不會自行酌減。
Q5行政契約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原則上準用民法第125條為15年,利息、違約金等定期給付請求權準用民法第126條為5年。
Q6政府承辦人口頭承諾不算數嗎?▾
可透過第149條準用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信原則主張,政府不得任意出爾反爾,但口頭承諾舉證困難,仍應留存書面。
Q7BOT案的使用者可以主張權利嗎?▾
若行政契約涉及第三人利益,可能透過準用民法第269條利益第三人契約,使第三人取得直接請求權,屬被低估的工具。
Q8行政契約準用民法有沒有界線?▾
有。涉及依法行政、公益調整權(行政程序法146)等行政法核心領域時,民法規定可能因牴觸公法特性而不予準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適用 | 準用 |
|---|---|---|
| 規範性質 | 法律明文直接套用,無調整空間 | 參考套用,須因應公法特性調整 |
| 法院判斷 | 自動套用無裁量 | 每次判斷該規定是否適合公法關係 |
| 在149條的角色 | 行政程序法已明定者 | 本法未規定時轉援民法債編 |
| 典型例子 | 行政契約書面要式(行程法139) | 遲延利息、違約金酌減、同時履行抗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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