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702501750 號
要旨
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規定,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條例,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定法規命令,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4 章相關規定適用
主旨
有關高雄市政府制(訂)定「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監事利益迴避處置準則」及「高雄流行音樂中心市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報請備查,因名稱未冠以「高雄市」涉牴觸地方制度法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7 年 1 月 15 日台內民字第 1070401578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定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至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規定,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條例,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非屬上開行政程序法所定之法規命令,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4 章相關規定之適用,此有本部 89 年 9 月 7 日(89)法律字第 031057 號函、92 年 3 月 6 日法律字第 0920007530 號函、92年 3 月 20 日法律字第 0920010661 號函、97 年 9 月 16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28636 號函、100 年 12 月 8 日法律字第 10000047600 號函及 101 年 1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000056000號函可資參照。
(二)經查,貴部來函所詢高雄市政府制(訂)定「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監事利益迴避處置準則」及「高雄流行音樂中心市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等 4 案,均係依地方制度法所制(訂)定之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之適用,則旨揭 4 案名稱未冠以地方自治團體名稱「高雄市」,其內容是否全部無效乙節,宜請貴部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