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這表示,各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或根據法律的授權下制定的命令,應根據其性質決定下達或發布的方式,並且必須立即送交立法院審查。 根據行政法規的性質和法律授權的範疇,各機關可以制定不同層次的命令,例如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等。這些命令的發布應遵守法定程序,其中特別要求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刊登。如果沒有按照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 項的規定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這些命令將失去效力。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立法理由規定命令由各機關訂定,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命令由各機關訂定,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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