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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8 條

  1. 1.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2. 2.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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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規定了法規條文的書寫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法規條文應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可以進一步細分為項、款、目。其中,項不冠數字,款則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則冠以(一)、(二)、(三)等數字,并且應加具標點符號。根據該條第2項,若目再細分,則可以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這樣的書寫方式有助於條文的整理和理解。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8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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