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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2.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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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0715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得以“依序”分類為項、款、目 法條格式:條 項 款 目
wishgogo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指單一法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