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規定了法規條文的書寫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法規條文應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可以進一步細分為項、款、目。其中,項不冠數字,款則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則冠以(一)、(二)、(三)等數字,并且應加具標點符號。根據該條第2項,若目再細分,則可以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這樣的書寫方式有助於條文的整理和理解。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8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直行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低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法規條文之書寫方式,並規定各項條文開始時低二字書寫,俾與他項有所區別,而免混淆。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立法理由一、由於國際間交往日益密切,文書資料往來頻繁,尤其電子文件之傳遞,均採橫書方式為之,為使與國際社會接軌,及因應電子化政府之需要,有關國內公文書之直行書寫方式,予以調整,而法規多為公文書之部分。因此,一併檢討調整之。另配合法規於橫式書寫時,無高低之概念,爰將「低二字」修正為「空二字」。 二、又目前電腦使用已相當普遍,而原條文之目冠以(一)、(二)、(三)非屬一般電腦軟體所有之字型,對於電子公文交換造成不便,爰予修正之。 三、另為配合部分現行法規中,於「目」之下尚有再細分之需要,例如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等,爰針對該等情形增列第二項加以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法規條文之書寫方式,並規定各項條文開始時低二字書寫,俾與他項有所區別,而免混淆。
一、由於國際間交往日益密切,文書資料往來頻繁,尤其電子文件之傳遞,均採橫書方式為之,為使與國際社會接軌,及因應電子化政府之需要,有關國內公文書之直行書寫方式,予以調整,而法規多為公文書之部分。因此,一併檢討調整之。另配合法規於橫式書寫時,無高低之概念,爰將「低二字」修正為「空二字」。 二、又目前電腦使用已相當普遍,而原條文之目冠以(一)、(二)、(三)非屬一般電腦軟體所有之字型,對於電子公文交換造成不便,爰予修正之。 三、另為配合部分現行法規中,於「目」之下尚有再細分之需要,例如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等,爰針對該等情形增列第二項加以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