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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規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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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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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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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規之制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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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規之施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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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規之適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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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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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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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onth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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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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