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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