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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秘字第 0930026058 號
要旨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推動公文書橫式書寫行動方案」
主旨
檢送「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推動公文書橫式書寫行動方案」乙份如附件,請照辦。
說明
一、依行政院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院臺秘字第○九三○○八六一六六-B號函示,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公文得分段敘述,冠以數字,採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本部為因應此項政策,爰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訂頒「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案」訂頒本方案,希本部各單及所屬各機關積極配合辦理。
附件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推動公文書橫式書寫行動方案
一、依據:
(一) 行政院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八九一次院會 院長提示。
(二) 行政院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院臺秘字第○九三○○八六一六六-B號函。
(三)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會管字第○九三○○一四三八八號函修正「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案」。
(四) 相關規定:
1.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公文得分段敘述,冠以數字,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
2.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 (一) 、 (二) 、 (三) 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3.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
二、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所列各類公文,包括令、呈、咨、函、公告及其他公文 (包括書函、開會通知、公務電話紀錄及其他定型化處理之公文等) 統一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橫式書寫。
三、檢察書類、調查書類、行政執行書類、獄政書類、政風書類、人事書類及訴願決定書等特種文書,本部統一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橫式書寫。
四、工作要項分工及完成期限┌──────────┬────┬────┬───────┐│工 作 要 項│完成期限│主辦機關│備 註│├──────────┼────┼────┼───────┤│1.法規之制 (訂) 定、│持續辦理│本部各單│如涉資訊系統之││ 修正及廢止 │ │位各機關│修改,於修改完││ │ │ │成後採行,但至││ │ │ │遲須於 93.12.3││ │ │ │1 、完成。 │├──────────┼────┼────┼───────┤│2.各類申請書表、圖表│持續辦理│本部各單│由製發機關 (單││ 、附件、譯文及文書│ │位各製發│位) 統一製發,││ 附件 │ │機關各機│供各機關或民眾││ │ │關 │使用者,應儘速││ │ │ │檢討修訂製發。│├──────────┼────┼────┼───────┤│3.許可證、處分書、委│持續辦理│本部各單│由製發機關 (單││ 任書及證照等 │ │位各製發│位) 統一製發,││ │ │機關各機│供各機關或民眾││ │ │關 │使用者,應儘速││ │ │ │檢討修訂製發。│├──────────┼────┼────┼───────┤│4.新出版之出版品或再│持續辦理│本部各單│本部秘書室應儘││ 版出版品版面編排 │ │位各機關│速修訂「法務部││ │ │ │對外提出之報告││ │ │ │規格」及「法務││ │ │ │部中文出版圖書││ │ │ │編印規格注意事││ │ │ │項」頒行。 │├──────────┼────┼────┼───────┤│5.會計報表編製 │持續辦理│本部各單│由製發機關 (單││ │ │位各製發│位) 統一製發,││ │ │機關各機│供所屬機關採用││ │ │關 │者,應儘速檢討││ │ │ │修訂製發。 │├──────────┼────┼────┼───────┤│6.公務統計報表編製 │持續辦理│本部各單│由製發機關 (單││ │ │位各製發│位) 統一製發,││ │ │機關各機│供所屬機關採用││ │ │關 │者,應儘速檢討││ │ │ │修訂製發。 │├──────────┼────┼────┼───────┤│7.機關內部表單、收據│持續辦理│本部各單│此類文件如尚有││ 及相關文件等之印製│ │位各機關│存貨,可繼續使││ │ │ │用,其期限為 ││ │ │ │93.12.31 止。│├──────────┼────┼────┼───────┤│8.機關章戳 (印信除外│93.12.31│本部總務│對應立即採行之││ ) 、職名章等之製刻│並隨時配│司本部人│公文書如有需使││ │合製刻 │事處各機│用章戳者,應隨││ │ │關 │時配合辦理。 │├──────────┼────┼────┼───────┤│9.檢察書類 │93.12.31│本部檢察│ ││ │ │司 │ │├──────────┼────┼────┼───────┤│10. 調查書類 │93.12.31│本部調查│配合檢察機關辦││ │ │局 │理。 │├──────────┼────┼────┼───────┤│11. 行政執行書類 │93.12.31│本部行政│ ││ │ │執行署 │ │├──────────┼────┼────┼───────┤│12. 獄政書類 │93.12.31│本部矯正│ ││ │ │司 │ │├──────────┼────┼────┼───────┤│13. 人事書類 │93.12.31│本部人事│ ││ │ │處各機關│ │├──────────┼────┼────┼───────┤│14. 政風書類 │93.12.31│本部政風│ ││ │ │司 │ │├──────────┼────┼────┼───────┤│15. 訴願書類 │93.12.31│本部訴願│ ││ │ │委員會 │ │├──────────┼────┼────┼───────┤│16. 修正相關資訊系統│ │ │1.修正相關業務││ : │ │ │ 資訊系統,實││(1) 辦理一審支援檢察│93.12.31│本部資訊│ 為公文書橫書││ 官辦案系統增修委│ │處 │ 變革之重要關││ 外 │ │本部檢察│ 鍵,本部資訊││ │ │司 │ 處應儘速規劃││(2) 辦理二審支援檢察│93.12.31│本部資訊│ 辦理,如期完││ 官辦案系統增修委│ │處 │ 成,期能於 9││ 外 │ │本部檢察│ 4.01.01 起正││ │ │司 │ 常運作。 ││(3) 辦理三審支援檢察│93.12.31│最高法院│2.各修正系統之││ 官辦案系統增修委│ │檢察署 │ 文書規格,除││ 外 │ │ │ 檢察書類外,││(4) 辦理檢察官書類製│93.12.31│本部資訊│ 各業務主辦單││ 作系統增修委外 │ │處 │ 位應於 93 年││ │ │本部檢察│ 7 月 31 日前││ │ │司 │ 提供資訊處,││(5) 辦理行政執行處案│93.12.31│本部資訊│ 俾便辦理增修││ 件管理系統增修委│ │處 │ 委外。 ││ 外 │ │行政執行│3.檢察書類系統││ │ │署 │ 之修正文書規││(6) 辦理獄政管理系統│93.12.31│本部資訊│ 格,應於 93 ││ 增修委外 │ │處 │ 年 8月 15 日││ │ │本部矯正│ 前提供資訊處││ │ │司 │ 。 ││(7) 辦理法醫鑑定系統│93.12.31│本部資訊│ ││ 增修委外 │ │處 │ ││ │ │法醫研究│ ││ │ │所 │ ││(8) 辦理公文電子交換│93.12.31│本部資訊│ ││ 系統增修委外 │ │處 │ ││(9) 辦理公文製作系統│93.12.31│本部資訊│ ││ 增修委外 │ │處 │ ││ │ │各機關 │ ││(10) 其他各機關 (單│93.12.31│各機關 │ ││ 位) 自行開發之│ │ │ ││ 系統 │ │ │ │└──────────┴────┴────┴───────┘五、除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所列公文,因須有全國一致性,已由行政院秘書處統一修正「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外,本部及所屬機關使用之各類特種文書,在本方案執行期間,就相關議題,得隨時召集會議研商解決,其分工如下:
(一) 檢察書類相關議題,由本部檢察司召集。
(二) 調查書類相關議題,由本部調查局召集。
(三) 行政執行書類相關議題,由本部行政執行署召集。
(四) 獄政書類相關議題,由本部矯正司召集。
(五) 人事書類相關議題,由本部人事處召集。
(六) 政風書類相關議題,由本部政風司召集。
(七) 訴願書類相關議題,由本部訴願委員會召集。
(八) 資訊系統增修相關議題,由本部資訊處召集。
六、追蹤管制
(一) 各層級核稿人員,除本方案第二、三點所列文書外,自本方案頒行之日起,就應行橫式書寫之文書仍直式書寫者,應注意適時予以導正。
(二) 本方案所列工作要項辦理情形,各機關 (單位) 之研考單位 (人員) ,應定期追蹤管制,並於九十三年十、十二月之十五日,將辦理情形依附表格式報部彙整陳報。
(三) 追蹤管制之分工如次:
1.本部各單位、本部直屬各機關之辦理情形,由本部秘書室追蹤管制,並就已完成之事項解除追蹤。
2.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之辦理情形,由行政執行署追蹤管制,並彙整後報部,其報表標題應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推動公文書橫式書寫辦理情形報告表」,並就已完成之事項解除追蹤。
3.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機關之辦理情形,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追蹤管制,並彙整後報部,其報表標題應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機關推動公文書橫式書寫辦理情形報告表」,並就已完成之事項解除追蹤。
附 表: (機關、單位名稱) 推動公文書橫式書寫辦理情形報告表┌────┬─────────────┬───┬───────┐│ │ 辦理情形 │ │擬解除追蹤主辦││工作要項├──────┬──────┤進度%│機關 (單位) ││ │預定工作數量│ 完成數量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