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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規字第 09500391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法制作業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相關疑義

主旨

關於法制作業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5 年 8 月 14 日台內法字第 0950132077 號報院函。

二、依本院 93 年 8 月 17 日院臺秘字第 0930089122 號函分行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四規定,數字用語屬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其所附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亦敘明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係採中文數字。因此,除下列情形外,有關授權命令(包括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各函之條次、點次或日期,均以阿拉伯數字表達:

(一)授權命令(包括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發布令之條次、時間(如施行日期之指定),應使用中文數字。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行政規則:發布令之點次及生效日期,應使用中文數字。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行政規則:分行函所列行政規則之點次及生效日期,應使用中文數字。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暨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銓敘部、考選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總統府秘書長、中央研究院、國家安全局、國史館、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規字第 09500391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4 日發布,要旨:關於法制作業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相關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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