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9條規定,當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時,可以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組織和條理化法規的內容。這種劃分可以幫助人們更容易地理解和尋找特定的法規條文。 例如,根據這個條文,如果有一個法規非常長,可以將它劃分為數個章節,每個章節又可以再劃分為幾個節和款。這樣就可以更方便地查找和引用法規的特定內容。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關於環境保護的法規,可以將它劃分為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等等。然後每一章又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節和款,例如第二章第一節 "大氣污染的定義",第二章第二節 "大氣污染排放標準" 等等。 這樣的劃分可以幫助人們更快地找到他們需要的法規內容,並提供更好的法律遵循和執行的指導。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法規編次,依次稱為「編」、「章」、「節」、「款」及「目」,以資統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法規編次,依次稱為「編」、「章」、「節」、「款」及「目」,以資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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