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0 條(修正之方式)
- 1.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 2.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 3.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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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0條之修正方式,當修正法規中廢止某些條文時,可以保留該被廢止條文的條次,並在其下方加上括弧,標明「刪除」二字。這樣的做法可以清楚地顯示被廢止條文的存在及其被修正的情況。 例如,假設原法規中有「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兩條規定,修正後決定廢止「第十一條」,那麼在修正後的新法規中,該部分可以以以下方式呈現: 第十條 第十一條(刪除) 2.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0條之修正方式,當修正法規中新增某些條文時,可以將新增的條文列在相應的適當條文之後,並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作為編號順序。 例如,假設原法規中有「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兩條規定,修正後決定新增一條「第十一條之一」,那麼在修正後的新法規中,該部分可以以以下方式呈現: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之一 3.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0條之修正方式,當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可以準用前述第1點和第2點的規定。 這些修正方式的目的在於確保法規修正後的結構清晰,條文編號有序,並能確保法規內容的一致性和易讀性。透過明確標註廢止或新增的條文,可以方便使用者理解修正前後的變化。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務部,《中央法規標準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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