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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規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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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0 條
(修正之方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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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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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規之制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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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規之施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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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規之適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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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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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6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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