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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0 條(修正之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2.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3.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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