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1 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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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11 條為誹謗罪四款免責事由:自衛自辯、職務報告、可受公評適當評論、會議記事適當載述,以善意為總開關。
Q · 被威脅告誹謗時,有什麼法律明文的免死金牌?
依刑法第 311 條,以善意發表言論且符合下列四款之一者不罰:(一)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二)公務員因職務報告、(三)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四)對會議或公眾集會記事為適當載述。「善意」是總開關,缺了善意四款都不適用;「適當」是第三、四款的調節閥,超出事實範圍的加油添醋會失去保護。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有上萬件妨害名譽的告訴。其中很大一部分,被告根本不需要怕,因為他們手上有這條護身符卻不知道。311 條列了四種情況,只要你的言論出於「善意」,就算內容讓對方不爽,法律明確說「不罰」。第一款最實用:你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才說的。消費者上網寫真實的負面體驗,員工向主管舉報同事違規,房客在社群曝光惡房東的行為,都可能落入這一款。第三款最被低估:對「可受公評之事」做「適當評論」。公眾人物的政策立場、上市公司的經營決策、餐廳的服務品質,這些都是可受公評的事。你罵得再難聽,只要是基於事實的評論而非憑空捏造,311 就是你的盾。但「善意」兩個字是整條的總開關。如果你的動機純粹是報復、洩恨、毀滅對方,就算內容全部屬實,這道門也不會為你打開。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11 條為誹謗罪(第 310 條)之阻卻違法事由條款,列舉四款善意言論免責情形:自衛自辯保護合法利益、公務員職務報告、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對會議或公眾集會記事為適當載述。本條建立台灣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衝突時的法律安全閥,與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保障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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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311 條是什麼?▾
誹謗罪四款免責事由,是言論自由的安全閥...
Q2善意言論免責有哪四款?▾
自衛自辯、職務報告、可受公評適當評論、會議記事適當載述...
Q3什麼叫「善意」?▾
法院看客觀上你的言論方式、場合、對象是否合理,不只看你心裡怎麼想...
Q4「可受公評之事」包含哪些?▾
公眾人物的政策立場、公司經營決策、店家服務品質等公共議題...
Q5寫網路負評會被告誹謗嗎?▾
基於真實消費經驗的評論受 311 條第一款與第三款保護...
Q6刑法 311 跟刑法 310 真實不罰差在哪?▾
310 第三項看真實性,311 看動機與性質,是兩條不同的防禦路線...
Q7誹謗罪告訴期限多久?▾
知道犯人之日起 6 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Q8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對 311 條有什麼影響?▾
提高檢察官舉證責任,將天平往言論自由方向再推一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法_311_條 | 刑法_310_條第三項 | 民法_195_條 |
|---|---|---|---|
| 防禦邏輯 | 看動機(善意)+ 言論性質(四款) | 看內容真實性 + 是否涉私德 |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無刑事免責設計) |
| 適用範圍 | 四款情形之一即可 | 僅限「真實不罰」但有但書(私德除外) | 全部名譽侵害行為 |
| 舉證重點 | 證明善意(方式、場合、對象合理) | 證明事實為真 | 證明加害行為與損害因果 |
|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影響 | 間接:強化言論自由保障 | 直接:檢察官舉證責任加重 | 原則性提高言論自由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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