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1 條(免責條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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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言論自由vs名譽權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例如面對對方欺壓忍無可忍,並給予對方悔改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例如網紅高額課程好壞與否跟公益攸關),而為「📌適當之評論」(例如對事不對人)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阻卻構成要件
erondiar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善意,係指非專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
本條依j509及部分學說見解認為係誹謗罪之特別阻卻違法事由;而亦有見解認為係妨害名譽罪章之特別阻卻違法事由。(公然侮辱也可能是善意發表言論?既然亦屬言論自由之範疇,本應有較大之容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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