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likeyoumost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重點是意圖散布於眾 釋字509-真實惡意原則
punica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2憲判8:誹謗罪有無牴觸刑法?
tiffanyalice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考刑法310條,要寫釋字509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誹謗)者,為誹謗罪(defamation),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Opinion 🥣近期實務:被害人可以是「法人」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散布力較強)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Exc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例如一般人劈腿)者,不在此限。 🥣釋字509: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minzzzz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老師也作為公共利益
p6618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結果犯 如未開始錄僅未遂但本罪無未遂故無罪
p6618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客體屬於”封緘”狀態才屬之
luoxiiii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非告訴乃論!
ihy43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309條與第310條之差異在於 §309 透過貶損尊嚴,使之降格為非人地位,損害內在名譽。例如「不要臉」 §310 透過私益或未經查證事關公益的言論,例如「假博士」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真正惡意原則:行為人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足證有相當理由確信言論為真實,欠缺犯罪故意,即不適用。 *阻卻:以真實性、公益性為成立要件。 *311:例外:以善意發表下列言論,不罰。 1.因自衛、自辯、保護合法利益 2.公務員因職務報告 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4.對於中央 地方會議 法院 公眾集會之記事,為適當載述。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hongya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私德?是什麼
erondiar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所謂誹謗,係指指摘或傳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名譽。 III 阻卻違法事由 a.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b.雖不能證明其為真實,但依其所提 「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者不罰 c.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未具有真實惡意或未具有重大過失,始得阻卻違法。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