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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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散布文字圖畫加重至2年。
Q · 在網路上講別人壞話會構成誹謗罪嗎?
依刑法第310條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誹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比第一項口頭誹謗加重一倍。網路貼文、LINE群組訊息、Google評論都屬「文字」。即使內容為真,若涉及對方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第三項但書仍構成誹謗。111年憲判字第2號將舉證門檻降為「合理查證」,但零查證的轉發仍幾乎無防禦空間。
白話解讀
你在群組裡講了一句真話,結果被告誹謗。你覺得冤枉:「我說的是事實啊?」法律回你:事實不是免死金牌。310 條的遊戲規則比你以為的複雜得多。第一層:你有沒有「意圖散布於眾」?私下跟一個朋友抱怨,跟在五百人的群組裡貼文,法律上完全不同。第二層:你說的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評論」?事實可以驗證真偽,意見不行。說「他偷公款」是事實陳述,說「他這個人很爛」是意見評論(意見走第 309 條公然侮辱,不走誹謗)。第三層最致命:就算你說的是真的,如果涉及的是對方的私德而跟公共利益無關,真實也不能救你。前男友的性癖好是真的,你散布出去照樣構成誹謗。而且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翻轉了舉證邏輯:你不需要證明內容百分之百是真的,只要你有合理理由相信它是真的,就不罰。這個轉變救了很多人,也讓很多想用誹謗罪封人嘴的人撲了空。
法律定性
刑法第310條為妨害名譽罪章核心條文,建立誹謗罪三層規範架構:第一項基本犯(口頭指摘傳述)、第二項加重犯(散布文字圖畫)、第三項真實性抗辯但書(涉於私德與公益無關者不適用)。本條與第309條公然侮辱、第311條善意言論免責構成台灣言論自由刑事邊界的鐵三角。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309 | article_310 | article_313 |
|---|---|---|---|
| 保護客體 | 名譽感情(主觀感受) | 外部名譽(客觀社會評價) | 經濟信用(履約能力評價) |
| 言論性質 | 意見評論(不可驗證真偽) | 事實陳述(可驗證真偽) | 事實陳述+流言或詐術 |
| 法定刑 | 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強暴1年以下 | 1項1年以下;2項2年以下(文字加重) | 2年以下+20萬以下罰金 |
| 真實性抗辯 | 無 | 有(第三項但書限私德例外) | 無(流言+詐術本身違法) |
| 告訴乃論 | 是 | 是(第314條) | 否(非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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