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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32278 號
要旨
關於「編印有關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彙編得否照錄全文」乙案
主旨
關於貴會函詢「編印有關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彙編得否照錄全文」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台九十消保法字第○○八八五號函。
二 按名譽係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如所傳述或載述之事實為真實且不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或有刑法第三百十一條之情形,應不發生名譽權之侵害 (詳參孫森焱著民法債編總論第二二○頁) 。準此,消費者保護法相關判決既已由法院依法審判並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將裁判書全文刊載於公報, 貴會將該等裁判彙編成冊並照錄全文,如為適當真實之載述,應尚不致侵害企業經營者之名譽。
三 次按隱私權係以保護個人之私生活為目的 (詳參孫森焱著民法債編總論第二二○頁) ,是以,法院雖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刊載裁判書全文,且將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均予明列,惟 貴會在無相關法律依據而欲轉載時,似宜將當事人上開個人資料以適當方式予以隱藏,以保障當事人之隱私權。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鍾瑞蘭、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