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6 條(禁止以命令規定之事項)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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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明確規定了在中華民國司法系統中,禁止以命令的形式來規定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國家的決策遵循法治原則,以保障人民的權利和義務。 參考資料: 《中央法規標準法》 司法院解釋文件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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