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明確規定了在中華民國司法系統中,禁止以命令的形式來規定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國家的決策遵循法治原則,以保障人民的權利和義務。 參考資料: 《中央法規標準法》 司法院解釋文件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文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照原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五條條文,「應以法律規定之情事」改為「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係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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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五條條文,「應以法律規定之情事」改為「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係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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