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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07076 號
要旨
農地拍定人於向法院領得產權移轉證書,並辦竣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其自耕能力證明書始經原核發機關撤銷,在執行法院未撤銷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前,得否由主管登記機關逕行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
主旨
奉交議內政部函為農地拍定人於向法院領得產權移轉證書,並辦竣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其自耕能力證明書始經原核發機關撤銷,在執行法院未撤銷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前,得否由主管登記機關逕行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一案,謹遵示會商有關機關後研提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台 (83) 法字第九六一五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案經本部邀貴處 (未派員) 、鈞院法規委員會 (未派員) 、司法院民事廳、內政部、臺灣省政府及本部相關單位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開會研商,獲致結論:「 (一) 建請修正土地法相關規定。 (二) 本案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請主管機關俟其結果確定後再行處理。」三 檢附前揭會議紀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