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的規定,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的事項應以法律定之。這表示關於人民權利和義務的相關事項必須透過法律來明確規定,而不能僅依靠命令或規章。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保障人民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性,並確保它們受到適當的法律保護。範例:例如,針對人民的言論自由、財產權、人身安全等權利,法律應該提供明確的規定,以保障人民的權利和義務。 參考資料: - 中央法規標準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00002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立法理由照原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四條條文,修改第四款為「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照原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四條條文,修改第四款為「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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