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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28170 號
要旨
關於中央行政機關之組織(包括四級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是否為中央法規標準法之特別規定,而得優先適用,如依「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似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相關規定
主旨
有關立法委員翁○○辦公室函為行政機關中「四級機關」之設立依據是否應採法律或命令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97 年 7 月 31 日會綜字第 0970016793 號書函。
二、按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第 3 項)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第 4 項)」,據此,立法院前業三讀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並經 93 年 6 月 23 日總統華總義一字第 09300118311號令公布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是以,就關於中央行政機關之組織(包括四級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是否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3 款之特別規定,而得優先適用,此部分宜尊重法規主管機關之意見;惟如依「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本案似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相關規定為是。
正本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