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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1334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一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定有明文。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之處罰,為租稅秩序罰,乃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依上開規定及租稅法律主義中之「課稅要件法定原則」、「課稅要件明確原則」可知,租稅秩序罰之處罰對象 (即經租稅法規定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個人或團體組織) 、處罰要件等,均應依法律之規定。本件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雖未明定應受處罰之對象,惟立法理由中既已說明係為避免貨主輒以誤裝或溢裝等理由請求更正或退運,以逃避該條例之處罰,始增訂本條。揆其立法意旨似僅處罰貨主,但經貨主證明確屬誤裝時,即不得沒入其貨物。如認因此恐不能達到法律之規範目的或造成法律執行之不公平,而欲以船公司或船長為沒入貨物處分之受處分人,似宜先修正上開規定,始符課稅要件法定及明確之原則。

二 至於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但書規定「但經證明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是否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所稱之「特別規定」,而不問艙單製作有無過失皆予處罰疑義乙節,涉及司法院職掌,請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依法定程序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補充解釋。

全文內容

一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定有明文。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之處罰,為租稅秩序罰,乃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依上開規定及租稅法律主義中之「課稅要件法定原則」、「課稅要件明確原則」可知,租稅秩序罰之處罰對象 (即經租稅法規定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個人或團體組織) 、處罰要件等,均應依法律之規定。本件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雖未明定應受處罰之對象,惟立法理由中既已說明係為避免貨主輒以誤裝或溢裝等理由請求更正或退運,以逃避該條例之處罰,始增訂本條。揆其立法意旨似僅處罰貨主,但經貨主證明確屬誤裝時,即不得沒入其貨物。如認因此恐不能達到法律之規範目的或造成法律執行之不公平,而欲以船公司或船長為沒入貨物處分之受處分人,似宜先修正上開規定,始符課稅要件法定及明確之原則。

二 至於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但書規定「但經證明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是否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所稱之「特別規定」,而不問艙單製作有無過失皆予處罰疑義乙節,涉及司法院職掌,請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依法定程序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補充解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律決字第 1334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6 月 26 日發布,要旨:一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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