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
全文內容
關於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酌收費用規定,有無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六條乙節: 按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六條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號及三六七號解釋意旨,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而不得以命令定之。「但法律之內容不能鉅細靡遺,立法機關自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若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 (上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號及第三六七號解釋之解釋理由書參照) 本件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固係基於該法第六十條之授權而訂定,惟有關該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古蹟應開放供大眾參觀,並得酌收費用。‥‥」,是否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另該項收費是否屬該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之管理維護事項?宜請貴部 (內政部) 探求該法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