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25 條給 10 類學生獨立入學通道:競賽優異、運動優異、災區、外派子女、退伍軍人、蒙藏、新住民、僑生、陸生、外國學生。
Q · 大學入學除了學測還有什麼管道?
大學法 25 條給 10 類學生獨立入學通道
依大學法第 25 條,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依國籍法歸化的新住民、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外國學生共 10 類,可不受第 24 條公開招生名額限制,走獨立入學管道。陸生並受國家安全、機密科系修讀禁令。各管道招生辦法由教育部訂定,陸生部分另須報行政院核定。
你以為大學入學只有兩條路:學測和分科測驗。錯。法律上至少有十條岔路。國際奧林匹亞拿過獎的可以保送,運動成績優異的有體保生通道,重大災害地區的孩子有保障名額,被政府派駐國外的家長子女有獨立名額,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陸生、外國學生,全部不受一般入學「公開名額」的限制。民國108年還新增了一條:依國籍法歸化的新住民,也能走這條獨立通道。這條法律就是「非典型入學」的總開關。理解它的家長,會在孩子國高中階段就盤點「我家小孩走哪條路最有利」;不理解它的家長,到高三才在學測那一條路上拚命。
大學法第 25 條為高等教育特種入學總則性規範,列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外派子女、國際競賽優異者、運動優異者、退伍軍人、蒙藏學生、依國籍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至 3 款歸化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共 10 類,得不受第 24 條公開招生名額方式限制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並對陸生設國安/機密科系禁令,建立台灣高等教育「形式平等之外的實質平等」入學雙軌制。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本條第一項給「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獨立入學通道,物理奧林匹亞屬於合格的國際性學科競賽。具體名額和錄取標準由各校招生辦法和教育部公告決定,法律不直接保障「一定錄取台大物理」,但你有獨立於學測的申請通道。內行人提示:拿過獎的選手通常在比賽結束的當年下半年就會收到大學的招攬,要主動打聽各校的特殊選才計畫,越早接觸談判空間越大。
可以。108 年大學法第 25 條增訂「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者」可走特種入學,這涵蓋了與國人結婚、依親、養子女等情形的新住民。具體辦法由教育部訂定,各校公告招生簡章。內行人提示:並非所有大學每年都開放新住民管道,建議拿到歸化許可後立刻打聽當年度有開設此管道的學校,越早查越有選擇空間(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算。本條第一項「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就是體保生的法源。學業成績要求由各校招生辦法自訂,多數體育類科系對學科要求較低(學測達一定底標即可),但部分綜合大學的熱門科系對學業成績仍有要求。內行人提示:體保生有「特殊運動績優」和「一般運動績優」之分,前者通常給奧運、亞運、世大運獎牌等級的選手,幾乎不看學業成績;後者要求較高。國高中階段就要盤點孩子的運動成績累積,奧運培訓選手身分含金量最高(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大學法第 25 條授權的 10 類學生獨立入學通道,不受第 24 條公開招生名額限制,從國際競賽優異到新住民歸化者都有專屬路線。
學測/分科測驗是「公開招生」走第 24 條,名額有限全國競爭;特種入學是第 25 條的獨立通道,名額另計,限定 10 類資格者申請。
108 年大學法第 25 條增訂依國籍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歸化者(結婚、依親、養子女)可走特種入學,是亞洲少數明文保障新住民升學的法律。
大學法第 25 條第 2 項明文,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相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具體名單另行公告。
盤點 10 類資格 → 找對應子辦法 → 蒐集證明文件 → 前一年 10 月-當年 3 月報名 → 參加特殊選才/面試 → 等待錄取通知。
報名費依各校簡章(約 1,000-3,000 元),證明文件公證費另計(駐外館處認證約 400-1,000 元/份),其他比學測便宜。
提供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的獎牌證書、主辦單位開立的成績證明,國際奧林匹亞、藝術競賽等具國際代表性賽事最具公信力。
先向學校招生委員會書面申訴;不服可依訴願法第 14 條 30 日內向教育部提訴願(自處分送達次日起算),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繁星推薦走第 24 條公開招生(學測+在校成績),特種入學走第 25 條獨立通道(資格門檻+特殊審查),兩者名額來源不同。
| channel | applicable | 學業要求 | 關鍵證明 | 申請時間 | 名額來源 |
|---|---|---|---|---|---|
| 國際競賽優異 | 奧林匹亞、學科/術科國際賽事得獎者 | 通常較低,依各校簡章 | 國際性競賽獎牌或證書 | 前一年 10 月-當年 3 月 | 獨立名額 |
| 運動優異(體保生) | 奧運、亞運、世大運、全運會獎牌等級 | 特殊運動績優幾乎不看,一般運動績優看校系 | 運動成績單、國訓中心證明 | 前一年 10 月公告 | 獨立名額 |
| 重大災害地區 | 921、莫拉克等重大災害地區應屆畢業生 | 獨立審查 | 災區戶籍證明、學校核發證明 | 災害發生年度公告 | 獨立保障名額 |
| 新住民(108 年新增) | 依國籍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歸化者 | 依各校簡章 | 國籍法歸化許可、戶籍謄本 | 前一年 10 月-當年 3 月 | 獨立名額 |
| 陸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 高考成績達標準 | 高考成績、戶籍證明 | 陸生聯招會公告 | 獨立名額(國安/機密科系除外) |
| 僑生 | 海外華裔具僑居地身分 | 依僑大先修班或海外聯招會 | 僑居地證明、護照 | 海外聯招會公告 | 獨立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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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得設訓育委員會,以校長教務長訓導長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聘請教授三人至十五人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訓導長為秘書,規劃有關訓導之重要事項。
大學設教務會議,以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學系主任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上重要事項。
大學設教務會議,以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學系主任、圖書館館長,有關教務之附設機構主管及軍訓總教官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上重要事項。
大學各學系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有實習年限者,並須實習完成,由大學授予學士學位。 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由大學分別授予碩士、博士學位。
立法理由一、原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酌作修正移列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研究所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之修業規定及學位授予,以資周延。
學生修讀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其畢業應修學分數,由各大學定之。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限四年者,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修業期限非四年者,其畢業應修學分數,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 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完成應修學分及相關規定,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大學分別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學生獲得碩士、博士學位所應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各大學訂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學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應修學分數,涉及畢業條條件,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八○號解釋,畢業條件屬大學自治範疇,故授權由各大學訂定,爰增列第一項。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移列本法,另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一併納入,爰增列第三項。 三、基於維持大學教育基本水準考量,應明訂學士學位應修學分下限,爰增訂第二項「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限四年者,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修業期限非四年者,其畢業應修學分數,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在台之外籍配偶建立友善之入學環境。爰修正大學法第二十五條。 二、未在台受國民教育之外國人,所受教育內容與國內學生有所差異。故採同樣入學方式會增添其難度。又為避免應循一般管道入學之學生,以此方式進行規避,故增訂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之原外籍配偶、依親對象死亡或受家暴離婚之前配偶與扶養子女之家長得依本條入學。 三、依國籍法,申請歸化、放棄國籍至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須經一定期間,為避免影響新住民入學權益,故明定以歸化經許可時起算,以利辦理。
大學得設訓育委員會,以校長教務長訓導長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聘請教授三人至十五人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訓導長為秘書,規劃有關訓導之重要事項。
大學設教務會議,以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學系主任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上重要事項。
大學設教務會議,以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學系主任、圖書館館長,有關教務之附設機構主管及軍訓總教官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上重要事項。
一、原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酌作修正移列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研究所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之修業規定及學位授予,以資周延。
一、學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應修學分數,涉及畢業條條件,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八○號解釋,畢業條件屬大學自治範疇,故授權由各大學訂定,爰增列第一項。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移列本法,另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一併納入,爰增列第三項。 三、基於維持大學教育基本水準考量,應明訂學士學位應修學分下限,爰增訂第二項「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限四年者,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修業期限非四年者,其畢業應修學分數,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
原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為在台之外籍配偶建立友善之入學環境。爰修正大學法第二十五條。 二、未在台受國民教育之外國人,所受教育內容與國內學生有所差異。故採同樣入學方式會增添其難度。又為避免應循一般管道入學之學生,以此方式進行規避,故增訂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之原外籍配偶、依親對象死亡或受家暴離婚之前配偶與扶養子女之家長得依本條入學。 三、依國籍法,申請歸化、放棄國籍至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須經一定期間,為避免影響新住民入學權益,故明定以歸化經許可時起算,以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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