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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單獨或聯合他校辦理;其招生(包括考試)方式、名額、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大學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2. 大學為辦理招生或聯合招生,得組成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聯合會並就前項事項共同協商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得就考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
  3. 前項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之組織、任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之資格條件、業務範圍、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大學或聯合會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4. 設有藝術系(所)之大學,其學生入學資格及招生(包括考試)方式,依藝術教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5. 大學辦理之各項入學考試,應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規定,並明定於招生簡章。
  6. 考生參加各項入學考試,有違反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性等情事者,依相關法律、前項考試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規定及各校學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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