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0.08.24
試場規則
-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每節考試之開始與結束,以鈴響表示。
- 電腦化測驗得以電腦系統自動控制考試之開始與結束。
- 口試與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各應考人考試之開始與結束,由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指示之。
- 體能測驗各梯次應考人考試之開始與結束,得以響鈴、鳴槍或其他適當方式表示之。
- 依規定變更考試時間者,其考試之開始或結束,以適當方式表示之。依規定延長考試時間者,亦同。
-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應考人至遲應於每節考試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入場應試,逾時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得離場。但考試公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未於指定時間與梯次到場者,不得應試。但考試公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每節考試開始時,應考人始得作答;考試結束時,應考人應立即停止作答。於考試通知書、試務機關提供之紙張或物品上書寫文字符號或劃記,視為作答。
- 考試時間結束或應考人自行結束作答者,應經監場人員逐一驗收應考人試卷、實地測驗作品或其他應繳回物品無誤後,始得離場,並不得停留於試場內。但有正當理由經監場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 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應遵守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之指示進行。
-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每節考試時,應考人應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指定位置,以備查核。
- 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應依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之要求,接受身分查核。
- 考試時,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之要求,穿戴身分識別裝置或於到考紀錄文件上簽名。
- 考試期間,監場人員得就相關應考人與應試情形拍照或錄影存證。
- 考試時,應考人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試。但應試科目試題註明得使用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但書規定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試者,電子計算器應符合考選部公告之標準,並不得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文書、程式、公式及計算式之編輯、演算、儲存、記憶功能。但MR、MC、M+、M-、GT數據儲存功能不在此限。 二、發聲、列印功能或內建震動器。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外接擴充卡、記憶卡功能。 四、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通訊功能。 五、外接電源功能。
- 考試時,應考人不得有影響其他應考人應試之行為。
-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進行中,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許可,不得擅自發言。
- 考試時,應考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者,應經各試場監場人員同意並陪同。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視為自行結束應試,不得再行入場。
- 應考人經同意暫時離場者,離場期間仍計入考試期間,並應服從陪同人員之指揮。
- 體能測驗應考人不得穿著拖鞋、皮鞋、釘鞋或去除長短釘之釘鞋應試。除立定跳遠項目外,並不得赤腳應試。
- 體能測驗應考人非經體能測驗委員同意,不得穿戴帽子、手套、護膝、護腕、護肘、護腰等護具應試。但考試公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應予以扣考者,應由監場人員會同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作成扣考決定,並告知應考人。
- 遭扣考之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試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試場規則全文共 2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8.2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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