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場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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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每節考試時,應考人應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指定位置,以備查核。
- 2.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應依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之要求,接受身分查核。
- 3.考試時,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之要求,穿戴身分識別裝置或於到考紀錄文件上簽名。
- 4.考試期間,監場人員得就相關應考人與應試情形拍照或錄影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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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試場規則」第 7 條的規定,這項法規主要針對室內考試的辦理及應試人的行為作出規範。根據第 7 條第 1 款的規定,應考人在考試時必須將身分證件置於指定位置,以便監考人員查核。另外,第 7 條第 2 款至第 7 條第 4 款也規定了應考人應接受身分查核、穿戴身分識別裝置或簽名的行為規定,以及監考人員拍照或錄影存證的作為。以上的規定皆是為了確保考試的進行公正和安全,並且符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相關規範。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考試法、試場規則第7條 - 考試院網站,最近更新日期為2022年。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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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