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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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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每節考試開始時,應考人始得作答;考試結束時,應考人應立即停止作答。於考試通知書、試務機關提供之紙張或物品上書寫文字符號或劃記,視為作答。
  2. 2.考試時間結束或應考人自行結束作答者,應經監場人員逐一驗收應考人試卷、實地測驗作品或其他應繳回物品無誤後,始得離場,並不得停留於試場內。但有正當理由經監場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3. 3.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應遵守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之指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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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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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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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試場規則第 6 條規定:「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每節考試開始時,應考人始得作答;考試結束時,應考人應立即停止作答。於考試通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試場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