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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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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應考人至遲應於每節考試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入場應試,逾時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得離場。但考試公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2.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未於指定時間與梯次到場者,不得應試。但考試公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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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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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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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場規則第 5 條規定:「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應考人至遲應於每節考試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入場應試,逾時不得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試場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