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場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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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每節考試之開始與結束,以鈴響表示。
- 2.電腦化測驗得以電腦系統自動控制考試之開始與結束。
- 3.口試與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各應考人考試之開始與結束,由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指示之。
- 4.體能測驗各梯次應考人考試之開始與結束,得以響鈴、鳴槍或其他適當方式表示之。
- 5.依規定變更考試時間者,其考試之開始或結束,以適當方式表示之。依規定延長考試時間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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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試場規則第 4 條的規定: 1. 室內試場考試開始和結束時間應當以鈴聲表示,除非另有規定。 2. 電腦化測驗可以使用電腦系統自動控制考試的開始和結束時間。 3. 口試和順序應試的考試,考試的開始和結束時間由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指示。 4. 體能測驗的開始和結束時間可以用鈴聲、鳴槍或其他適當的方式表示。 5. 如果根據規定改變了考試時間,考試的開始或結束應當以適當的方式表示。如果延長了考試時間,也應當同樣進行表示。 一個符合此規定的例子是在考試前後使用鈴聲表示開始和結束時間。在電腦化測驗中,可以使用電腦系統自動控制考試的開始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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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