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場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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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仍不聽從或再犯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三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許可,擅自移動試場座位桌椅或設備。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攜帶前條第五款所列物品以外之非應試必需用品應試,或置於試場座位四周。 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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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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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攜帶名詞
- 非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試場規則 第 8 條條文
- 試場規則 第 12 條條文
- 試場規則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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