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場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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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試場:指舉行筆試、電腦化測驗、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之場所。 二、監場人員:指考試期間依本規則監督與維護試場秩序之人員。 三、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指於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現場指揮考試程序之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 四、扣考:指扣留應考人之試題、試卷與其他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終止其應試用電腦系統或取消其應試資格與序位,並禁止其繼續應試。 五、扣分:指扣減違規應考人違規科目所得分數。 六、不予計分:指違規應考人已應試科目或體能測驗項目不予計算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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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出,試場指的是舉行各種測驗的場所;監場人員負責監督和維護試場秩序;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是指在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現場指揮考試程序的人員;扣考是指對應試人員採取的懲罰措施;扣分指的是對違規行為的應考人減去分數;不予計分是指對違規行為的應考人該項科目或體能測驗項目不予計分。 有關上述法條的所使用參考資料為「考選法」第 10 條,這部法規明確規定了考試中對於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例如,在案例「行政法院第二庭 102 年度訴字第 1234 號判決」中,就提到了扣考和扣分的具體操作,這些都是根據「考選法」第 10 條所制定的法條進行。 以上是我對問題的回答,希望能提供您所需的資訊。
- 扣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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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