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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試場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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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考人應依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之日期與時間,於指定之試場應試。
  2. 2.應考人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我國居留證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應試。漏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者,得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後先行入場應試,但至遲應於該次考試應試結束前,持有效身分證件正本由監場人員驗明身分。違者,不予計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試場規則第3條,應考人應試場應持有國民身分證、護照、我國居留證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如果應考人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可以先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後先行入場應試,但必須在考試結束前出示有效身分證件正本,否則不予計分。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應考人需要在指定的試場應試,並持有有效的身分證件。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持有有效身分證件是進行各項行政、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如果應考人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可以先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後先行入場應試,但必須在考試結束前出示有效身分證件正本。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應考人的身分符合法定要求,以及維持試場的秩序和試場的正常運作。

  • 通知書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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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試場規則第 3 條規定:「應考人應依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之日期與時間,於指定之試場應試。應考人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試場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