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場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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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試場規則第3條,應考人應試場應持有國民身分證、護照、我國居留證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如果應考人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可以先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後先行入場應試,但必須在考試結束前出示有效身分證件正本,否則不予計分。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應考人需要在指定的試場應試,並持有有效的身分證件。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持有有效身分證件是進行各項行政、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如果應考人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可以先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後先行入場應試,但必須在考試結束前出示有效身分證件正本。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應考人的身分符合法定要求,以及維持試場的秩序和試場的正常運作。
- 通知書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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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