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場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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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不得將試務機關提供之試題、試卷、紙張、材料、物品或輔具等攜離試場。但經監場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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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試場規則第 11 條明確規定應考人不得將試務機關提供之試題、試卷、紙張、材料、物品或輔具等攜離試場,但經監場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在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擅自攜帶試題等相關材料離開試場,必須遵守該條規定。 舉例來說,某次考試過程中,一位應考人嘗試將試題攜離試場,但經監場人員同意後才離開試場,依據該條規定,這個行為是符合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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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