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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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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考試時,應考人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試。但應試科目試題註明得使用者,不在此限。
  2. 2.依前項但書規定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試者,電子計算器應符合考選部公告之標準,並不得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文書、程式、公式及計算式之編輯、演算、儲存、記憶功能。但MR、MC、M+、M-、GT數據儲存功能不在此限。 二、發聲、列印功能或內建震動器。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外接擴充卡、記憶卡功能。 四、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通訊功能。 五、外接電源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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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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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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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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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試場規則第 9 條規定:「考試時,應考人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試。但應試科目試題註明得使用者,不在此限。依前項但書規定得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試場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