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場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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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考試時,應考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者,應經各試場監場人員同意並陪同。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視為自行結束應試,不得再行入場。
- 2.應考人經同意暫時離場者,離場期間仍計入考試期間,並應服從陪同人員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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