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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學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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