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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1
  1.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2.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2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大學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