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2 條定義「大學」為依本法設立、並能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名稱不是判準。
Q · OO技術學院 / XX科技大學算「大學」嗎?
能授學士以上學位就算,名字無關
依大學法第 2 條,「大學」的法律標準是雙要件:第一,依本法設立;第二,能授予學士以上學位。技術學院、科技大學、獨立學院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在法律上與「一般大學」地位完全相同,學位都是「學士」。專科學校只授副學士,不在本法範圍。報考國家考試或申請工作時,「學士學位」這個資格是法律平等的,雇主用學校名稱篩選是商業選擇,不是法律規定。
你可能從沒想過「大學」這兩個字在法律上是有定義的。不是有教室、有教授、有招牌寫著「XX大學」就叫大學。這條把大學的核心要件鎖死在兩件事:依本法設立、能授予「學士以上」學位。少一個都不算。這代表「OO科技大學」「XX管理學院」名字裡有沒有「大學」兩個字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有沒有授予學士學位的權限。專科學校為什麼不是大學?因為只能授予副學士。獨立學院為什麼也是大學?因為它能授學士。這條看起來只是定義,但它決定了一件對你來說超現實的事:你拿到的「文憑」在勞動市場、考試資格、移民計分、出國留學上算不算「大學畢業」。
大學法第 2 條為大學法之定義性條文,明定「大學」係指依大學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此定義以「合法設立」與「授予學位等級」為雙核心要件,與校名稱呼無關,據此劃分本法與專科學校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等其他高教法規之適用界線。
在大學法定義裡,只要能授予學士以上學位的都是「大學」,沒有高低之分。技術學院、科技大學主要是「技職體系」的大學(受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另外規範),重點放在實作和產業連結;一般大學偏學術研究。文憑在法律上都是「學士」,但實務上不同產業可能有偏好。內行人提示:報考國家考試或申請工作時,「學士學位」這個資格是平等的,雇主用學校名稱篩選是商業選擇,不是法律規定。
因為專科只授予「副學士」學位(5 專、2 專),不到學士等級,不符合大學法第 2 條的定義。它們受「專科學校法」獨立規範。如果你念完專科想銜接學士,就要透過 2 技、4 技或插班大學的途徑。內行人提示:副學士在某些國家考試、海外留學申請中等同於「associate degree」,跟學士不是同一個學位等級,要特別注意資格要求。
依本法設立 + 能授予學士以上學位,雙要件缺一不可。這條把「大學」的核心要件鎖在兩件事:合法設立與學位等級。名稱叫「OO大學」「XX學院」「某某科技大學」不重要,重要的是能不能授學士。內行人提示:教育部高教司網站可查每所學校的學位授予權限,是判斷是否為「大學」最快的官方來源。
大學法第一個實質定義條文,劃定「大學」的法律標準:依本法設立 + 能授學士以上學位。決定整部大學法的適用範圍。
雙要件:(1)依大學法設立程序由教育部或地方政府核准;(2)能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兩者缺一不算。
依大學法第 4 條規定之程序設立,分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私立四類,由相應主管機關核准。
依學位授予法,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副學士(專科)不算「學士以上」,所以專科學校不在大學法定義之內。
至教育部高教司網站或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查該校登記之學位授予級別。能授學士以上 + 依大學法設立 = 大學。
由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判斷,核心看原校之合法學位授予權限及學位等級,再對應我國大學法第 2 條標準。
專科 → 技術學院 → 科技大學的升格,須符合學位授予權升級條件,向教育部申請審核,獲准後法律地位即提升。
依大學法第 4 條:國立由教育部、私立由設立人擬定計畫向教育部申請、地方公立由地方政府核轉教育部,依設立標準審核。
民國 94 年修法後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差異只在組織規模(獨立學院通常只設一個學院),學位授予權限與大學相同。
| type | 設立依據 | 可授學位 | 主管機關 | 代表型態 |
|---|---|---|---|---|
| 大學(含獨立學院) | 大學法 | 學士、碩士、博士 | 教育部 / 直轄市政府 | 國立臺灣大學、私立輔仁大學 |
| 技術學院 / 科技大學 | 大學法 +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 學士、碩士、博士 | 教育部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龍華科技大學 |
| 專科學校 | 專科學校法 | 副學士(2 專、5 專) | 教育部 |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 境外高等教育機構 | 外國法律 | 依該國法律 | 由教育部依採認辦法認定 | Harvard University、東京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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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由教育部審察全國各地情形設立之。
大學分為國立、省(市)立及私立。 國立大學由教育部審察全國情形設立之;省(市)立大學由省(市)政府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 私立大學由創辦人報經該管省(市)政府,轉請教育部核准設立之。
大學分為國立、省(市)立及私立。 國立大學由教育部審察全國情形設立之;省(市)立大學由省(市)政府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 私立大學之設立,應依照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本法所稱大學包括獨立學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獨立學院」為大學之一種,應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立法理由本條為大學之定義,指依本法設立,從事教學與研究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至於獨立學院依法可授予學士以上之學位,本即包含於本法所稱之大學範疇,無待特別規定,爰予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國立大學由教育部審察全國各地情形設立之。
大學分為國立、省(市)立及私立。 國立大學由教育部審察全國情形設立之;省(市)立大學由省(市)政府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 私立大學由創辦人報經該管省(市)政府,轉請教育部核准設立之。
大學分為國立、省(市)立及私立。 國立大學由教育部審察全國情形設立之;省(市)立大學由省(市)政府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 私立大學之設立,應依照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獨立學院」為大學之一種,應適用本法。
本條為大學之定義,指依本法設立,從事教學與研究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至於獨立學院依法可授予學士以上之學位,本即包含於本法所稱之大學範疇,無待特別規定,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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