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費法第11條,規費的收費基準應該考慮以下情形定期進行檢討:一是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二是消費者物價指數的變動情形;三是其他影響因素。此外,根據法條的第2項,這種定期檢討應該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 對於該規費法第11條的範例,目前我找不到與該法條有直接關聯的參考資料。
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下列情形,定期檢討: 一、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 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三、其他影響因素。 前項定期檢討,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
立法理由一、規費收費基準定期檢討原則。 二、為適時反映政府服務成本,以避免因收費基準長時間未調整,如驟然調整致調幅過大,而對人民負擔造成衝擊;或因作業程序簡化等因素,致辦理成本降低,而收費基準未隨之調整,影響人民權益,乃參考新加坡規費定期檢討調整制度,於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就物價、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及政策執行需要等其他影響因素,定期檢討,並於第二項規定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
一、規費收費基準定期檢討原則。 二、為適時反映政府服務成本,以避免因收費基準長時間未調整,如驟然調整致調幅過大,而對人民負擔造成衝擊;或因作業程序簡化等因素,致辦理成本降低,而收費基準未隨之調整,影響人民權益,乃參考新加坡規費定期檢討調整制度,於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就物價、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及政策執行需要等其他影響因素,定期檢討,並於第二項規定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