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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103503370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所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14 條適用疑義乙案之意見

主旨

所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14 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法律事務司案陳貴會 111 年 1 月 27 日輔養字第 1110006974 號函辦理。

二、按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下稱就養安置辦法)第 2 條第 1項、第 2 項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 條之1 第 1 款所定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以下簡稱退除役官兵);其安置就養區分如下: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發給就養給付,並得依意願公費進住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亡故時,並予適當之喪葬補助。二、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自付服務費進住榮家(第 1 項)。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給付項目及數額,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第 2 項)。」及第 14 條規定:「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應停止安置就養之情形者,由榮服處或榮家自查證屬實之次月 1日起停發就養給付;溢領之就養給付應予返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 1 日起停發就養給付;溢領之就養給付應予返還:…(第 1 項)。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亡故,其繼承人應…通知服務照顧之榮服處或榮家,並溯自其亡故之次月 1 日起停發就養給付;溢領之就養給付應予返還(第 2 項)。」是經核定全部供給安置收養之榮民,得按月領受就養給付,並依其意願在外居住或申請公費進住榮家;如具有就養給付辦法第 14 條所定停發事由而有溢領就養給付之情事者,就其溢領部分應予返還。而依來文所附說明,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給付項目包括零用金、主副食代金、服裝費、三節加菜金及春節慰問零用金等 5 項,故榮民如有溢領上開給付,自應由主管機關予以追繳。至於申請公費進住榮家之榮民,如經查證具有就養給付辦法第 14 條所定停止就養權益之事由,就其停止就養後所受進住榮家之使用利益(服務費),應否併予追繳,查就養安置辦法未有相關明文。

三、次按規費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對於規費之徵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8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及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查貴會就符合自費就養安置條件之對象,按其入住類型,分別定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安養規費收費標準」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費收費標準」,似已將進住榮家所收取之服務費,認屬規費性質,則有關公費進住榮家之榮民,如經查認有就養給付辦法第 14 條所定停止就養權益之事由,就其停止就養後所受進住榮家之使用利益(服務費),得否不予追繳,事涉規費法之解釋適用,貴會如有適用上之疑義,宜洽法規主管機關財政部表示意見。

正本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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