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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6.08.22. 業字第10619614282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發文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修訂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第4條收費區位置之附表

主旨

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訂第四條收費區位置之附表 」案。 依據: 一、公路法第24條。 二、規費法第12條。 三、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4條。 四、交通部103年9月4日交路字第103002813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徵收計畫內容詳如附件。 二、本公告修訂徵收計畫第四條收費區位置之附表,係已公告徵收之國 道,陸續增開交流道而增設電子收費門架。 三、為利用路人知悉最新收費區位置之縣市名稱、增開交流道名稱(含 加註連接之地名或道路名),以及增設兩兩交流道間之電子收費門 架起(訖)點區位及間距,故修訂本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6.08.22. 業字第10619614282號公告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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