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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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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規定,申請人對政府機關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的決定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

Q · 政府拒絕我查資料,這份決定能告嗎?

能,這份拒絕書是可被訴願與行政訴訟推翻的行政處分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申請人對機關就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的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書面准駁是行政處分,路徑為先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訴願(原則上自送達次日起30日內),訴願遭駁回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常以課予義務訴訟直接請求法院命機關提供資訊。

深度解讀

被政府拒絕查資料後,大多數人摸摸鼻子就走了,以為機關說了算。這一句話顛覆的就是這個錯覺:機關對你「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作的決定,你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換句話說,那份拒絕你的書面,不是政府的最終裁決,它在法律上是一個「行政處分」(政府針對你個人做的、有具體法律效果的決定),而行政處分就是可以被挑戰的。路徑很清楚:先向上級機關提訴願,訴願再被駁回,就向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時間:訴願有30天的期限,從那份書面決定送達的次日起算,過了就喪失救濟機會。所以收到拒絕的那一刻,真正該做的不是生氣,是看清那是不是書面處分、開始數日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行政救濟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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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