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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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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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規定,申請人對政府機關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的決定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
Q · 政府拒絕我查資料,這份決定能告嗎?
能,這份拒絕書是可被訴願與行政訴訟推翻的行政處分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申請人對機關就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的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書面准駁是行政處分,路徑為先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訴願(原則上自送達次日起30日內),訴願遭駁回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常以課予義務訴訟直接請求法院命機關提供資訊。
深度解讀
被政府拒絕查資料後,大多數人摸摸鼻子就走了,以為機關說了算。這一句話顛覆的就是這個錯覺:機關對你「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作的決定,你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換句話說,那份拒絕你的書面,不是政府的最終裁決,它在法律上是一個「行政處分」(政府針對你個人做的、有具體法律效果的決定),而行政處分就是可以被挑戰的。路徑很清楚:先向上級機關提訴願,訴願再被駁回,就向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時間:訴願有30天的期限,從那份書面決定送達的次日起算,過了就喪失救濟機會。所以收到拒絕的那一刻,真正該做的不是生氣,是看清那是不是書面處分、開始數日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行政救濟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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