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規定,申請人對政府機關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的決定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
Q · 政府拒絕我查資料,這份決定能告嗎?
能,這份拒絕書是可被訴願與行政訴訟推翻的行政處分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申請人對機關就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的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書面准駁是行政處分,路徑為先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訴願(原則上自送達次日起30日內),訴願遭駁回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常以課予義務訴訟直接請求法院命機關提供資訊。
被政府拒絕查資料後,大多數人摸摸鼻子就走了,以為機關說了算。這一句話顛覆的就是這個錯覺:機關對你「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作的決定,你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換句話說,那份拒絕你的書面,不是政府的最終裁決,它在法律上是一個「行政處分」(政府針對你個人做的、有具體法律效果的決定),而行政處分就是可以被挑戰的。路徑很清楚:先向上級機關提訴願,訴願再被駁回,就向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時間:訴願有30天的期限,從那份書面決定送達的次日起算,過了就喪失救濟機會。所以收到拒絕的那一刻,真正該做的不是生氣,是看清那是不是書面處分、開始數日子。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為資訊公開的救濟總則,明定申請人對政府機關就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准駁決定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決定在法律上屬行政處分,救濟途徑為先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訴願遭駁回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實務常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機關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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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你對機關就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作的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那份拒絕書在法律上是行政處分,受憲法第16條訴願訴訟權保障。路徑是先提訴願(向上級機關),被駁回再向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先別急著跟承辦人吵,先確認送達日、算好30天期限才是關鍵。
有,而且很嚴格。原則上自書面決定送達次日起30日內必須提訴願(訴願法第14條),過期原處分就確定。如果機關的駁回書沒有附記如何救濟、期限多久的救濟教示,依訴願法第14條第2項,你的訴願期間會延長到一年,這個機關的疏失反而對你有利。
不是。訴願只是第一關。被駁回後,你可以在收到訴願決定書後的法定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並命機關提供資訊。資訊公開的行政訴訟常以課予義務訴訟進行,也就是直接請法院命機關給你資料,而不只是撤銷拒絕而已。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可對該決定提起行政救濟,先訴願後行政訴訟,重點是把握送達次日起30日的訴願期限。
資訊公開救濟的總則性規範,讓申請人對提供、更正或補充資訊的准駁決定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人民對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處分,循訴願、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或變更的法律程序,是知的權利的最後司法保障。
因為它是機關就公法具體事件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具處分性才能開啟救濟。
確認送達日 → 30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 → 優先攻擊程序瑕疵 → 訴願駁回後向行政法院提課予義務訴訟。
原則上自書面決定送達次日起30日內;機關漏附救濟教示者,依訴願法第14條第2項放寬為一年。
訴願階段免徵裁判費;行政訴訟依法徵收裁判費,是否委任律師視爭點複雜度決定。
蒐集書面決定、確認其是否記明理由、比對第18條限制事由是否成立,主張理由不備或未做部分公開等程序瑕疵。
訴願向上級機關提、免裁判費、是前置程序;行政訴訟向行政法院提、徵裁判費、可請法院直接命機關給資料。
| 比較面向 | 訴願 | 行政訴訟 |
|---|---|---|
| 受理機關 | 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 | 行政法院 |
| 提起期限 | 送達次日起30日(漏附救濟教示者放寬為1年) | 收到訴願決定後法定期間內 |
| 費用 | 免徵裁判費 | 依法徵收裁判費 |
| 典型聲明 | 請求撤銷原拒絕處分 | 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命機關提供資訊 |
| 前後關係 | 原則上為起訴前置程序 | 訴願駁回後的第二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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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立法理由明定申請人不服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時,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確保權益。
明定申請人不服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時,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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