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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0 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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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規定,申請人對政府機關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的決定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

Q · 政府拒絕我查資料,這份決定能告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申請人對機關就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的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書面准駁是行政處分,路徑為先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訴願(原則上自送達次日起30日內),訴願遭駁回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常以課予義務訴訟直接請求法院命機關提供資訊。

白話解讀

被政府拒絕查資料後,大多數人摸摸鼻子就走了,以為機關說了算。這一句話顛覆的就是這個錯覺:機關對你「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作的決定,你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換句話說,那份拒絕你的書面,不是政府的最終裁決,它在法律上是一個「行政處分」(政府針對你個人做的、有具體法律效果的決定),而行政處分就是可以被挑戰的。路徑很清楚:先向上級機關提訴願,訴願再被駁回,就向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時間:訴願有30天的期限,從那份書面決定送達的次日起算,過了就喪失救濟機會。所以收到拒絕的那一刻,真正該做的不是生氣,是看清那是不是書面處分、開始數日子。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為資訊公開的救濟總則,明定申請人對政府機關就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准駁決定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決定在法律上屬行政處分,救濟途徑為先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訴願遭駁回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實務常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機關提供資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拒絕查資料可以提行政救濟嗎?

可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對准駁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該書面決定是可被推翻的行政處分。

Q2申請資訊被拒後第一步要做什麼?

確認那份決定是否為書面記明理由,並記下送達日期,自送達次日起算30日的訴願期限是最高優先。

Q3對資訊公開決定不服要向誰提訴願?

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4條),不是繼續跟承辦人爭執。

Q4訴願被駁回後還能怎麼辦?

可在收到訴願決定後的法定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常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機關提供資訊。

Q5機關只給一部分資料,被扣住的能救濟嗎?

可以。部分駁回同樣是可救濟的處分,可只針對被扣住的部分提起救濟。

Q6決定書沒寫怎麼救濟會怎樣?

處分漏未附記救濟教示者,依訴願法第14條第2項,訴願期間放寬為一年,此疏失反而對申請人有利。

Q7提行政救濟需要請律師嗎?

訴願階段可自行提起;行政訴訟雖無強制律師代理,但涉及限制公開事由攻防時委任律師勝率較高。

Q8逾期沒收到准駁決定也能救濟嗎?

可以。機關逾處理期限不為決定者,得依法提起救濟(搭配第12條處理期限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訴願行政訴訟
受理機關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行政法院
提起期限送達次日起30日(漏附救濟教示者放寬為1年)收到訴願決定後法定期間內
費用免徵裁判費依法徵收裁判費
典型聲明請求撤銷原拒絕處分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命機關提供資訊
前後關係原則上為起訴前置程序訴願駁回後的第二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行政不服審査法・行政事件訴訟法による救済)
🇰🇷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18조-제20조(이의신청·행정심판·행정소송)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51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9 Abs. 4(Widerspruch und Verpflichtungsklage)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saisine de la CADA puis recours contentieux)
🇺🇸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a)(4)(B)(judicial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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