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0 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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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規定,申請人對政府機關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的決定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
Q · 政府拒絕我查資料,這份決定能告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申請人對機關就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的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書面准駁是行政處分,路徑為先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訴願(原則上自送達次日起30日內),訴願遭駁回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常以課予義務訴訟直接請求法院命機關提供資訊。
白話解讀
被政府拒絕查資料後,大多數人摸摸鼻子就走了,以為機關說了算。這一句話顛覆的就是這個錯覺:機關對你「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作的決定,你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換句話說,那份拒絕你的書面,不是政府的最終裁決,它在法律上是一個「行政處分」(政府針對你個人做的、有具體法律效果的決定),而行政處分就是可以被挑戰的。路徑很清楚:先向上級機關提訴願,訴願再被駁回,就向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時間:訴願有30天的期限,從那份書面決定送達的次日起算,過了就喪失救濟機會。所以收到拒絕的那一刻,真正該做的不是生氣,是看清那是不是書面處分、開始數日子。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為資訊公開的救濟總則,明定申請人對政府機關就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准駁決定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決定在法律上屬行政處分,救濟途徑為先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訴願遭駁回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實務常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機關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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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拒絕查資料可以提行政救濟嗎?▾
可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對准駁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該書面決定是可被推翻的行政處分。
Q2申請資訊被拒後第一步要做什麼?▾
確認那份決定是否為書面記明理由,並記下送達日期,自送達次日起算30日的訴願期限是最高優先。
Q3對資訊公開決定不服要向誰提訴願?▾
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4條),不是繼續跟承辦人爭執。
Q4訴願被駁回後還能怎麼辦?▾
可在收到訴願決定後的法定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常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機關提供資訊。
Q5機關只給一部分資料,被扣住的能救濟嗎?▾
可以。部分駁回同樣是可救濟的處分,可只針對被扣住的部分提起救濟。
Q6決定書沒寫怎麼救濟會怎樣?▾
處分漏未附記救濟教示者,依訴願法第14條第2項,訴願期間放寬為一年,此疏失反而對申請人有利。
Q7提行政救濟需要請律師嗎?▾
訴願階段可自行提起;行政訴訟雖無強制律師代理,但涉及限制公開事由攻防時委任律師勝率較高。
Q8逾期沒收到准駁決定也能救濟嗎?▾
可以。機關逾處理期限不為決定者,得依法提起救濟(搭配第12條處理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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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訴願 | 行政訴訟 |
|---|---|---|
| 受理機關 | 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 | 行政法院 |
| 提起期限 | 送達次日起30日(漏附救濟教示者放寬為1年) | 收到訴願決定後法定期間內 |
| 費用 | 免徵裁判費 | 依法徵收裁判費 |
| 典型聲明 | 請求撤銷原拒絕處分 | 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命機關提供資訊 |
| 前後關係 | 原則上為起訴前置程序 | 訴願駁回後的第二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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