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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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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規定,申請人對政府機關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的決定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

Q · 政府拒絕我查資料,這份決定能告嗎?

能,這份拒絕書是可被訴願與行政訴訟推翻的行政處分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申請人對機關就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的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書面准駁是行政處分,路徑為先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訴願(原則上自送達次日起30日內),訴願遭駁回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常以課予義務訴訟直接請求法院命機關提供資訊。

白話解讀

被政府拒絕查資料後,大多數人摸摸鼻子就走了,以為機關說了算。這一句話顛覆的就是這個錯覺:機關對你「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作的決定,你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換句話說,那份拒絕你的書面,不是政府的最終裁決,它在法律上是一個「行政處分」(政府針對你個人做的、有具體法律效果的決定),而行政處分就是可以被挑戰的。路徑很清楚:先向上級機關提訴願,訴願再被駁回,就向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時間:訴願有30天的期限,從那份書面決定送達的次日起算,過了就喪失救濟機會。所以收到拒絕的那一刻,真正該做的不是生氣,是看清那是不是書面處分、開始數日子。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為資訊公開的救濟總則,明定申請人對政府機關就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准駁決定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決定在法律上屬行政處分,救濟途徑為先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訴願遭駁回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實務常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機關提供資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拒絕我查資料,我真的可以告它嗎?

可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你對機關就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作的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那份拒絕書在法律上是行政處分,受憲法第16條訴願訴訟權保障。路徑是先提訴願(向上級機關),被駁回再向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先別急著跟承辦人吵,先確認送達日、算好30天期限才是關鍵。

Q2提訴願有沒有時間限制?錯過會怎樣?

有,而且很嚴格。原則上自書面決定送達次日起30日內必須提訴願(訴願法第14條),過期原處分就確定。如果機關的駁回書沒有附記如何救濟、期限多久的救濟教示,依訴願法第14條第2項,你的訴願期間會延長到一年,這個機關的疏失反而對你有利。

Q3訴願被駁回是不是就沒救了?

不是。訴願只是第一關。被駁回後,你可以在收到訴願決定書後的法定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並命機關提供資訊。資訊公開的行政訴訟常以課予義務訴訟進行,也就是直接請法院命機關給你資料,而不只是撤銷拒絕而已。

Q4政府拒絕提供資訊怎麼辦?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可對該決定提起行政救濟,先訴願後行政訴訟,重點是把握送達次日起30日的訴願期限。

Q5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是什麼?

資訊公開救濟的總則性規範,讓申請人對提供、更正或補充資訊的准駁決定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Q6什麼叫行政救濟?

人民對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處分,循訴願、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或變更的法律程序,是知的權利的最後司法保障。

Q7資訊公開的拒絕書為何算行政處分?

因為它是機關就公法具體事件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具處分性才能開啟救濟。

Q8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怎麼提救濟?

確認送達日 → 30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 → 優先攻擊程序瑕疵 → 訴願駁回後向行政法院提課予義務訴訟。

Q9訴願期限怎麼算?

原則上自書面決定送達次日起30日內;機關漏附救濟教示者,依訴願法第14條第2項放寬為一年。

Q10提資訊公開行政救濟要花多少錢?

訴願階段免徵裁判費;行政訴訟依法徵收裁判費,是否委任律師視爭點複雜度決定。

Q11怎麼證明機關拒絕得沒道理?

蒐集書面決定、確認其是否記明理由、比對第18條限制事由是否成立,主張理由不備或未做部分公開等程序瑕疵。

Q12訴願 vs 行政訴訟差在哪?

訴願向上級機關提、免裁判費、是前置程序;行政訴訟向行政法院提、徵裁判費、可請法院直接命機關給資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訴願行政訴訟
受理機關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行政法院
提起期限送達次日起30日(漏附救濟教示者放寬為1年)收到訴願決定後法定期間內
費用免徵裁判費依法徵收裁判費
典型聲明請求撤銷原拒絕處分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命機關提供資訊
前後關係原則上為起訴前置程序訴願駁回後的第二關

訴願

受理機關
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
提起期限
送達次日起30日(漏附救濟教示者放寬為1年)
費用
免徵裁判費
典型聲明
請求撤銷原拒絕處分
前後關係
原則上為起訴前置程序

行政訴訟

受理機關
行政法院
提起期限
收到訴願決定後法定期間內
費用
依法徵收裁判費
典型聲明
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命機關提供資訊
前後關係
訴願駁回後的第二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行政不服審査法・行政事件訴訟法による救済)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18조-제20조(이의신청·행정심판·행정소송)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51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9 Abs. 4(Widerspruch und Verpflichtungsklage)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saisine de la CADA puis recours contentieux)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a)(4)(B)(judicial review)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立法理由明定申請人不服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時,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確保權益。

  • 行政救濟名詞
(0941206 制定)

明定申請人不服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時,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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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