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允許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就爭議資料進行秘密審理,由法官單獨檢視,驗證機關的機密主張是否成立,當事人看不到內容。
Q · 申請政府資料被拒、又看不到內容,怎麼證明它該公開?
你不必證明,法官會關起門替你檢驗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受理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得就爭議資料的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法官單獨調閱該資料逐項檢視,驗證機關援引的限制公開事由(第 18 條各款)是否成立,而申請人與對造在判決確定前都看不到內容。換句話說,舉證攤牌的責任落在主張機密的機關身上,申請人只要在書狀中主動請求秘密審理即可。
你申請看一份政府文件被拒絕,理由是「涉及機密」。你不服,告上行政法院。這裡卡著一個死結:法官要判斷這份資料到底該不該公開,他得先看過內容;可是如果他把資料攤開給你看,這場官司根本不用打了,你早就看到了。第21條就是拆開這個死結的設計。它准許受理訴願的機關和行政法院「關起門」單獨檢視那份爭議資料的全部或一部,由法官自己驗證機關喊的「機密」到底是真是假,而你和對造都看不到內容。對你的意義是:你不必證明一份你根本沒看過的資料該不該公開,這個檢驗工作法律已經交給法官替你做了。沒有這條,機關只要喊一聲機密,案子就無解。
秘密審理指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在審理政府資訊公開爭訟時,得就爭議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單獨調閱檢視,由審理者自行驗證機關所主張之限制公開事由是否成立,而當事人於程序中無法閱覽該資料內容,藉以同時兼顧司法實質審查與機密在訴訟中不被提前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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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審理只是不讓兩造看到爭議資料的內容,但法官的判斷理由仍要寫進判決書,你可以從理由攻防、上訴。這個設計是為了破解不看資料無法判斷、看了資料官司就沒意義的死結。內行人提示:判決會交代機關的機密主張哪些被採、哪些被駁,你上訴時就針對被採的部分繼續打。
不一定。本法第 18 條的限制是針對特定內容,不是整份文件,加上本條允許就全部或一部秘密審理,法官常會命機關把機密段落遮蔽後提供其餘部分。內行人提示:你在書狀裡直接請求部分公開,比要求全部公開更容易被接受,也讓機關整份機密的主張顯得站不住腳。
對拒絕提供的處分不服,須於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秘密審理本身附隨於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沒有獨立時效,所以真正要盯緊的是這 30 天的訴願期,逾期就喪失救濟機會。
法官得單獨關門檢視爭議資料的全部或一部,驗證機關喊的機密是真是假,當事人在判決確定前看不到內容。
公開審理兩造互相檢視證據;秘密審理只有法官看得到爭議資料,舉證攤牌的責任落在主張機密的機關。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所列得拒絕公開的法定情形,例如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個資,是秘密審理逐項檢驗的標的。
適用於政府資訊公開爭訟的訴願階段與行政法院審理階段,不限於法院。
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並在書狀請求秘密審理。
在訴願書或起訴狀明確主張機關限制理由不成立,並請求依第 21 條調取爭議資料實質檢驗。
對拒絕處分不服須於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秘密審理附隨於該程序無獨立時效。
請求部分公開,要求機關就第 18 條哪一款、哪一段負舉證責任,逼其逐項說明而非一句話帶過。
刑事被告原則上能看到對自己不利的證據;秘密審理你要的那份資料反而不給你看,由法官代為檢驗。
| 比較面向 | 公開審理 | 秘密審理(本條) |
|---|---|---|
| 資料是否揭露給當事人 | 雙方均可閱覽證據 | 爭議資料僅法官可見,當事人看不到 |
| 舉證攤牌方 | 兩造互相檢視 | 由主張機密的機關向法官具體說明 |
| 適用程序 | 一般行政爭訟 | 政府資訊公開爭訟之訴願與行政訴訟 |
| 範圍 | 全案證據 | 得就爭議資料之全部或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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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
立法理由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與否發生爭訟時,明定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得進行秘密審理,以保障必要維護之權益。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與否發生爭訟時,明定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得進行秘密審理,以保障必要維護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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