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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1 條

受理訴願機關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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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允許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就爭議資料進行秘密審理,由法官單獨檢視,驗證機關的機密主張是否成立,當事人看不到內容。

Q · 申請政府資料被拒、又看不到內容,怎麼證明它該公開?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受理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得就爭議資料的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法官單獨調閱該資料逐項檢視,驗證機關援引的限制公開事由(第 18 條各款)是否成立,而申請人與對造在判決確定前都看不到內容。換句話說,舉證攤牌的責任落在主張機密的機關身上,申請人只要在書狀中主動請求秘密審理即可。

白話解讀

你申請看一份政府文件被拒絕,理由是「涉及機密」。你不服,告上行政法院。這裡卡著一個死結:法官要判斷這份資料到底該不該公開,他得先看過內容;可是如果他把資料攤開給你看,這場官司根本不用打了,你早就看到了。第21條就是拆開這個死結的設計。它准許受理訴願的機關和行政法院「關起門」單獨檢視那份爭議資料的全部或一部,由法官自己驗證機關喊的「機密」到底是真是假,而你和對造都看不到內容。對你的意義是:你不必證明一份你根本沒看過的資料該不該公開,這個檢驗工作法律已經交給法官替你做了。沒有這條,機關只要喊一聲機密,案子就無解。

法律定性

秘密審理指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在審理政府資訊公開爭訟時,得就爭議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單獨調閱檢視,由審理者自行驗證機關所主張之限制公開事由是否成立,而當事人於程序中無法閱覽該資料內容,藉以同時兼顧司法實質審查與機密在訴訟中不被提前揭露。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的秘密審理是什麼?

法官得單獨關門檢視爭議資料,驗證機關喊的「機密」是真是假,當事人看不到內容。

Q2申請政府資料被拒可以怎麼辦?

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並在書狀請求秘密審理。

Q3秘密審理對申請人是好是壞?

對申請人有利,把「證明一份沒看過的資料該不該公開」的負擔轉由法官代為檢驗。

Q4機關說整份文件都機密,能整份不給嗎?

不一定,法官常命機關遮蔽機密段落後提供其餘部分,整份機密的主張不易成立。

Q5法官私下看資料,會不會球員兼裁判?

判斷理由仍須寫進判決書,當事人可據以上訴,並非不受監督。

Q6秘密審理只用在行政訴訟嗎?

不只,本條同時適用於訴願階段與行政法院審理階段。

Q7申請政府資訊有沒有期限?

對拒絕處分不服須於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秘密審理附隨於該程序無獨立時效。

Q8秘密審理檢驗的標準是哪一條?

檢驗機關援引的限制公開事由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各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開審理秘密審理(本條)
資料是否揭露給當事人雙方均可閱覽證據爭議資料僅法官可見,當事人看不到
舉證攤牌方兩造互相檢視由主張機密的機關向法官具體說明
適用程序一般行政爭訟政府資訊公開爭訟之訴願與行政訴訟
範圍全案證據得就爭議資料之全部或一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20조 제2항(비공개 열람·심사 / in-camera 심리)
🇩🇪 德國VwGO § 99 Abs. 2(In-camera-Verfahren vor dem Fachsenat)
🇺🇸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a)(4)(B)(in camera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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