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1 條
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允許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就爭議資料進行秘密審理,由法官單獨檢視,驗證機關的機密主張是否成立,當事人看不到內容。
Q · 申請政府資料被拒、又看不到內容,怎麼證明它該公開?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受理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得就爭議資料的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法官單獨調閱該資料逐項檢視,驗證機關援引的限制公開事由(第 18 條各款)是否成立,而申請人與對造在判決確定前都看不到內容。換句話說,舉證攤牌的責任落在主張機密的機關身上,申請人只要在書狀中主動請求秘密審理即可。
白話解讀
你申請看一份政府文件被拒絕,理由是「涉及機密」。你不服,告上行政法院。這裡卡著一個死結:法官要判斷這份資料到底該不該公開,他得先看過內容;可是如果他把資料攤開給你看,這場官司根本不用打了,你早就看到了。第21條就是拆開這個死結的設計。它准許受理訴願的機關和行政法院「關起門」單獨檢視那份爭議資料的全部或一部,由法官自己驗證機關喊的「機密」到底是真是假,而你和對造都看不到內容。對你的意義是:你不必證明一份你根本沒看過的資料該不該公開,這個檢驗工作法律已經交給法官替你做了。沒有這條,機關只要喊一聲機密,案子就無解。
法律定性
秘密審理指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在審理政府資訊公開爭訟時,得就爭議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單獨調閱檢視,由審理者自行驗證機關所主張之限制公開事由是否成立,而當事人於程序中無法閱覽該資料內容,藉以同時兼顧司法實質審查與機密在訴訟中不被提前揭露。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的秘密審理是什麼?▾
法官得單獨關門檢視爭議資料,驗證機關喊的「機密」是真是假,當事人看不到內容。
Q2申請政府資料被拒可以怎麼辦?▾
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並在書狀請求秘密審理。
Q3秘密審理對申請人是好是壞?▾
對申請人有利,把「證明一份沒看過的資料該不該公開」的負擔轉由法官代為檢驗。
Q4機關說整份文件都機密,能整份不給嗎?▾
不一定,法官常命機關遮蔽機密段落後提供其餘部分,整份機密的主張不易成立。
Q5法官私下看資料,會不會球員兼裁判?▾
判斷理由仍須寫進判決書,當事人可據以上訴,並非不受監督。
Q6秘密審理只用在行政訴訟嗎?▾
不只,本條同時適用於訴願階段與行政法院審理階段。
Q7申請政府資訊有沒有期限?▾
對拒絕處分不服須於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秘密審理附隨於該程序無獨立時效。
Q8秘密審理檢驗的標準是哪一條?▾
檢驗機關援引的限制公開事由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各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開審理 | 秘密審理(本條) |
|---|---|---|
| 資料是否揭露給當事人 | 雙方均可閱覽證據 | 爭議資料僅法官可見,當事人看不到 |
| 舉證攤牌方 | 兩造互相檢視 | 由主張機密的機關向法官具體說明 |
| 適用程序 | 一般行政爭訟 | 政府資訊公開爭訟之訴願與行政訴訟 |
| 範圍 | 全案證據 | 得就爭議資料之全部或一部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