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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政府資訊公開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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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願機關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允許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就爭議資料進行秘密審理,由法官單獨檢視,驗證機關的機密主張是否成立,當事人看不到內容。

Q · 申請政府資料被拒、又看不到內容,怎麼證明它該公開?

你不必證明,法官會關起門替你檢驗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受理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得就爭議資料的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法官單獨調閱該資料逐項檢視,驗證機關援引的限制公開事由(第 18 條各款)是否成立,而申請人與對造在判決確定前都看不到內容。換句話說,舉證攤牌的責任落在主張機密的機關身上,申請人只要在書狀中主動請求秘密審理即可。

白話解讀

你申請看一份政府文件被拒絕,理由是「涉及機密」。你不服,告上行政法院。這裡卡著一個死結:法官要判斷這份資料到底該不該公開,他得先看過內容;可是如果他把資料攤開給你看,這場官司根本不用打了,你早就看到了。第21條就是拆開這個死結的設計。它准許受理訴願的機關和行政法院「關起門」單獨檢視那份爭議資料的全部或一部,由法官自己驗證機關喊的「機密」到底是真是假,而你和對造都看不到內容。對你的意義是:你不必證明一份你根本沒看過的資料該不該公開,這個檢驗工作法律已經交給法官替你做了。沒有這條,機關只要喊一聲機密,案子就無解。

法律定性

秘密審理指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在審理政府資訊公開爭訟時,得就爭議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單獨調閱檢視,由審理者自行驗證機關所主張之限制公開事由是否成立,而當事人於程序中無法閱覽該資料內容,藉以同時兼顧司法實質審查與機密在訴訟中不被提前揭露。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自己偷偷看資料,那不就球員兼裁判,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亂判?

秘密審理只是不讓兩造看到爭議資料的內容,但法官的判斷理由仍要寫進判決書,你可以從理由攻防、上訴。這個設計是為了破解不看資料無法判斷、看了資料官司就沒意義的死結。內行人提示:判決會交代機關的機密主張哪些被採、哪些被駁,你上訴時就針對被採的部分繼續打。

Q2機關說整份文件都是機密,真的能整份不給嗎?

不一定。本法第 18 條的限制是針對特定內容,不是整份文件,加上本條允許就全部或一部秘密審理,法官常會命機關把機密段落遮蔽後提供其餘部分。內行人提示:你在書狀裡直接請求部分公開,比要求全部公開更容易被接受,也讓機關整份機密的主張顯得站不住腳。

Q3申請政府資料被拒,我要在幾天內提救濟?

對拒絕提供的處分不服,須於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秘密審理本身附隨於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沒有獨立時效,所以真正要盯緊的是這 30 天的訴願期,逾期就喪失救濟機會。

Q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的秘密審理是什麼?

法官得單獨關門檢視爭議資料的全部或一部,驗證機關喊的機密是真是假,當事人在判決確定前看不到內容。

Q5秘密審理跟一般公開審理差在哪?

公開審理兩造互相檢視證據;秘密審理只有法官看得到爭議資料,舉證攤牌的責任落在主張機密的機關。

Q6什麼叫限制公開事由?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所列得拒絕公開的法定情形,例如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個資,是秘密審理逐項檢驗的標的。

Q7秘密審理適用在哪些程序?

適用於政府資訊公開爭訟的訴願階段與行政法院審理階段,不限於法院。

Q8申請政府資料被拒怎麼提救濟?

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並在書狀請求秘密審理。

Q9怎麼請求法院進行秘密審理?

在訴願書或起訴狀明確主張機關限制理由不成立,並請求依第 21 條調取爭議資料實質檢驗。

Q10提行政救濟有沒有期限?

對拒絕處分不服須於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秘密審理附隨於該程序無獨立時效。

Q11機關說整份機密,我要怎麼回應?

請求部分公開,要求機關就第 18 條哪一款、哪一段負舉證責任,逼其逐項說明而非一句話帶過。

Q12秘密審理 vs 刑事閱卷權差在哪?

刑事被告原則上能看到對自己不利的證據;秘密審理你要的那份資料反而不給你看,由法官代為檢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開審理秘密審理(本條)
資料是否揭露給當事人雙方均可閱覽證據爭議資料僅法官可見,當事人看不到
舉證攤牌方兩造互相檢視由主張機密的機關向法官具體說明
適用程序一般行政爭訟政府資訊公開爭訟之訴願與行政訴訟
範圍全案證據得就爭議資料之全部或一部

公開審理

資料是否揭露給當事人
雙方均可閱覽證據
舉證攤牌方
兩造互相檢視
適用程序
一般行政爭訟
範圍
全案證據

秘密審理(本條)

資料是否揭露給當事人
爭議資料僅法官可見,當事人看不到
舉證攤牌方
由主張機密的機關向法官具體說明
適用程序
政府資訊公開爭訟之訴願與行政訴訟
範圍
得就爭議資料之全部或一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20조 제2항(비공개 열람·심사 / in-camera 심리)
德國VwGO § 99 Abs. 2(In-camera-Verfahren vor dem Fachsenat)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a)(4)(B)(in camera inspe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

立法理由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與否發生爭訟時,明定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得進行秘密審理,以保障必要維護之權益。

  • 訴願機關名詞
  • 行政法名詞
(0941206 制定)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與否發生爭訟時,明定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得進行秘密審理,以保障必要維護之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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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