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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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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允許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就爭議資料進行秘密審理,由法官單獨檢視,驗證機關的機密主張是否成立,當事人看不到內容。

Q · 申請政府資料被拒、又看不到內容,怎麼證明它該公開?

你不必證明,法官會關起門替你檢驗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受理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得就爭議資料的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法官單獨調閱該資料逐項檢視,驗證機關援引的限制公開事由(第 18 條各款)是否成立,而申請人與對造在判決確定前都看不到內容。換句話說,舉證攤牌的責任落在主張機密的機關身上,申請人只要在書狀中主動請求秘密審理即可。

深度解讀

你申請看一份政府文件被拒絕,理由是「涉及機密」。你不服,告上行政法院。這裡卡著一個死結:法官要判斷這份資料到底該不該公開,他得先看過內容;可是如果他把資料攤開給你看,這場官司根本不用打了,你早就看到了。第21條就是拆開這個死結的設計。它准許受理訴願的機關和行政法院「關起門」單獨檢視那份爭議資料的全部或一部,由法官自己驗證機關喊的「機密」到底是真是假,而你和對造都看不到內容。對你的意義是:你不必證明一份你根本沒看過的資料該不該公開,這個檢驗工作法律已經交給法官替你做了。沒有這條,機關只要喊一聲機密,案子就無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訴願機關名詞
  • 行政法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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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政府資訊公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