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2 條
- 1.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 2.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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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規定,申請政府資訊須付檢索、審查、複製成本費,但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得申請減免。
Q · 跟政府申請資料要錢嗎?學術用途可以少付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得按用途收取費用,內容限於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的實際成本,收費標準由各機關自訂。但同條後段明定: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費用得予減免。關鍵在申請書「用途」欄如何填寫,並檢附佐證(學生證、教授證明、團體立案文件),這一欄往往就是付全額與幾近免費的分界。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不知道一件事:跟政府申請資料是要付錢的,但這筆錢可以打折、甚至全免。第22條規定機關「得」按用途收費,費用涵蓋檢索、審查、複製、重製的成本,但同一條後段留了一道門:如果你是為了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費用「得予減免」。關鍵在「按用途」三個字。同一份政府統計資料,你寫論文要的跟你開公司做市調要的,價錢可能天差地遠,因為一個能主張減免、一個全額計費。多數申請人被櫃台報出的金額嚇退,乖乖付款或乾脆放棄,從沒想過自己其實有資格在申請書的用途欄寫一句話,就把費用砍掉一大半。收費標準由各機關自己訂,所以開口要求機關出示收費依據,也是你的權利。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為規費徵收與減免之規範,明定政府機關提供資訊時得按申請用途收取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之成本費用,收費標準由各機關自訂;惟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藉以兼顧行政成本回收與資訊近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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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申請政府資料要錢嗎?▾
原則上要,收的是檢索、審查、複製、重製的成本費,不是買資料本身。
Q2學術研究申請政府資料可以免費嗎?▾
得申請減免,須在用途欄寫明並附佐證,由機關審酌,不必然全免但常大幅打折。
Q3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誰訂?▾
由各政府機關自行訂定,且應為公開、明確的標準。
Q4覺得機關收費太貴可以怎麼辦?▾
可要求機關出示收費標準依據,符合減免卻被全額收費可提行政救濟。
Q5公益用途算減免事由嗎?▾
算,第22條明文將學術研究與公益用途並列為減免事由。
Q6費用包含哪些項目?▾
限於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成本,不得灌入無關費用。
Q7用途欄要怎麼填才能減免?▾
據實寫明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並檢附學生證、教授證明或團體立案文件。
Q8對收費不服的救濟期限多久?▾
對收費處分不服,應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cademic_or_public | commercial_general |
|---|---|---|
| 收費基礎 | 可主張第22條後段減免 | 按收費標準全額計費 |
| 申請欄填法 | 用途欄寫明學術研究/公益並附佐證 | 據實填寫,無減免事由 |
| 實際支出 | 經審酌可大幅減免甚至全免 | 依檢索、審查、複製、重製成本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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