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 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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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使用者付費原則;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使用者付費原則);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鼓勵)。
II 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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