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規定,申請政府資訊須付檢索、審查、複製成本費,但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得申請減免。
Q · 跟政府申請資料要錢嗎?學術用途可以少付嗎?
要付成本費,但學術或公益用途得申請減免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得按用途收取費用,內容限於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的實際成本,收費標準由各機關自訂。但同條後段明定: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費用得予減免。關鍵在申請書「用途」欄如何填寫,並檢附佐證(學生證、教授證明、團體立案文件),這一欄往往就是付全額與幾近免費的分界。
大部分人不知道一件事:跟政府申請資料是要付錢的,但這筆錢可以打折、甚至全免。第22條規定機關「得」按用途收費,費用涵蓋檢索、審查、複製、重製的成本,但同一條後段留了一道門:如果你是為了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費用「得予減免」。關鍵在「按用途」三個字。同一份政府統計資料,你寫論文要的跟你開公司做市調要的,價錢可能天差地遠,因為一個能主張減免、一個全額計費。多數申請人被櫃台報出的金額嚇退,乖乖付款或乾脆放棄,從沒想過自己其實有資格在申請書的用途欄寫一句話,就把費用砍掉一大半。收費標準由各機關自己訂,所以開口要求機關出示收費依據,也是你的權利。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為規費徵收與減免之規範,明定政府機關提供資訊時得按申請用途收取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之成本費用,收費標準由各機關自訂;惟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藉以兼顧行政成本回收與資訊近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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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要錢,但收的是成本費(檢索、審查、複製、重製),不是買資料本身(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金額看各機關自訂的收費標準,通常一頁幾元。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可主張減免,務必在申請書用途欄寫明並附證明,這一句話常常就是付全額和幾乎免費的差別。
可以要求機關出示收費標準的依據,收費必須有公開標準,不能櫃台喊多少算多少。若符合學術或公益減免卻被全額收費,可對收費處分提行政救濟(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先把費用明細要到手,看清楚是不是把不該算的成本灌進去,往往問題就出在審查成本被浮報。
在申請當下就把用途欄寫明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並檢附學生證、指導教授證明或團體立案文件。減免是法定事由不是恩給,符合條件即可主張,但須由機關審酌;事後才爭取要走救濟程序,成本高出許多,所以申請時先填對最划算。
原則上要,收的是檢索、審查、複製、重製的成本費,不是買資料本身,金額看各機關自訂標準。
限於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的實際成本,不得灌入無關費用。
為公共利益而非商業利益取得資訊(如社區監督、公益團體調查)者,得依第22條後段主張費用減免。
由各政府機關自行訂定,且須為公開、明確的標準,不能櫃台任意喊價。
申請時在用途欄寫明學術研究,並附學生證、指導教授證明或研究計畫,由機關審酌減免。
依各機關收費標準,以檢索、審查、複製、重製的成本計算,通常複製一頁以數元計。
要求機關出示收費標準依據並調閱費用明細,確認有無浮報審查成本,必要時提行政救濟。
檢附學生證、教授證明、研究計畫,或團體立案文件、活動企劃等公益用途佐證。
同一份資料,學術用途可主張減免、商業用途按標準全額收,差別在用途欄怎麼填。
| 比較面向 | academic_or_public | commercial_general |
|---|---|---|
| 收費基礎 | 可主張第22條後段減免 | 按收費標準全額計費 |
| 申請欄填法 | 用途欄寫明學術研究/公益並附佐證 | 據實填寫,無減免事由 |
| 實際支出 | 經審酌可大幅減免甚至全免 | 依檢索、審查、複製、重製成本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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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並考量費用負擔,宜依取用目的之不同而採取不同之計價標準,爰明定政府機關依本法規定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且對於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得予減免費用,俾資鼓勵, 二、明定得向申請人收取公開政府資訊之費用,包括檢索、審查及複製(重製)之成本;其收費標準授權由各機關自行定之,以符實際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並考量費用負擔,宜依取用目的之不同而採取不同之計價標準,爰明定政府機關依本法規定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且對於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得予減免費用,俾資鼓勵, 二、明定得向申請人收取公開政府資訊之費用,包括檢索、審查及複製(重製)之成本;其收費標準授權由各機關自行定之,以符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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