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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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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2. 2.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規定,申請政府資訊須付檢索、審查、複製成本費,但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得申請減免。

Q · 跟政府申請資料要錢嗎?學術用途可以少付嗎?

要付成本費,但學術或公益用途得申請減免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得按用途收取費用,內容限於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的實際成本,收費標準由各機關自訂。但同條後段明定: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費用得予減免。關鍵在申請書「用途」欄如何填寫,並檢附佐證(學生證、教授證明、團體立案文件),這一欄往往就是付全額與幾近免費的分界。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不知道一件事:跟政府申請資料是要付錢的,但這筆錢可以打折、甚至全免。第22條規定機關「得」按用途收費,費用涵蓋檢索、審查、複製、重製的成本,但同一條後段留了一道門:如果你是為了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費用「得予減免」。關鍵在「按用途」三個字。同一份政府統計資料,你寫論文要的跟你開公司做市調要的,價錢可能天差地遠,因為一個能主張減免、一個全額計費。多數申請人被櫃台報出的金額嚇退,乖乖付款或乾脆放棄,從沒想過自己其實有資格在申請書的用途欄寫一句話,就把費用砍掉一大半。收費標準由各機關自己訂,所以開口要求機關出示收費依據,也是你的權利。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為規費徵收與減免之規範,明定政府機關提供資訊時得按申請用途收取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之成本費用,收費標準由各機關自訂;惟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藉以兼顧行政成本回收與資訊近用平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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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跟政府申請資料到底要不要錢?貴不貴?

原則上要錢,但收的是成本費(檢索、審查、複製、重製),不是買資料本身(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金額看各機關自訂的收費標準,通常一頁幾元。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可主張減免,務必在申請書用途欄寫明並附證明,這一句話常常就是付全額和幾乎免費的差別。

Q2我覺得機關收費收得莫名其妙,可以拒付或申訴嗎?

可以要求機關出示收費標準的依據,收費必須有公開標準,不能櫃台喊多少算多少。若符合學術或公益減免卻被全額收費,可對收費處分提行政救濟(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先把費用明細要到手,看清楚是不是把不該算的成本灌進去,往往問題就出在審查成本被浮報。

Q3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要怎麼主張減免?

在申請當下就把用途欄寫明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並檢附學生證、指導教授證明或團體立案文件。減免是法定事由不是恩給,符合條件即可主張,但須由機關審酌;事後才爭取要走救濟程序,成本高出許多,所以申請時先填對最划算。

Q4申請政府資料要錢嗎?

原則上要,收的是檢索、審查、複製、重製的成本費,不是買資料本身,金額看各機關自訂標準。

Q5政府資訊收費包含哪些項目?

限於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的實際成本,不得灌入無關費用。

Q6什麼是公益用途減免?

為公共利益而非商業利益取得資訊(如社區監督、公益團體調查)者,得依第22條後段主張費用減免。

Q7收費標準由誰訂定?

由各政府機關自行訂定,且須為公開、明確的標準,不能櫃台任意喊價。

Q8學術研究申請政府資料怎麼減免?

申請時在用途欄寫明學術研究,並附學生證、指導教授證明或研究計畫,由機關審酌減免。

Q9政府資訊費用怎麼算?

依各機關收費標準,以檢索、審查、複製、重製的成本計算,通常複製一頁以數元計。

Q10覺得收費太貴要怎麼處理?

要求機關出示收費標準依據並調閱費用明細,確認有無浮報審查成本,必要時提行政救濟。

Q11怎麼證明自己符合減免資格?

檢附學生證、教授證明、研究計畫,或團體立案文件、活動企劃等公益用途佐證。

Q12學術用途 vs 商業用途收費差在哪?

同一份資料,學術用途可主張減免、商業用途按標準全額收,差別在用途欄怎麼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cademic_or_publiccommercial_general
收費基礎可主張第22條後段減免按收費標準全額計費
申請欄填法用途欄寫明學術研究/公益並附佐證據實填寫,無減免事由
實際支出經審酌可大幅減免甚至全免依檢索、審查、複製、重製成本全額

academic_or_public

收費基礎
可主張第22條後段減免
申請欄填法
用途欄寫明學術研究/公益並附佐證
實際支出
經審酌可大幅減免甚至全免

commercial_general

收費基礎
按收費標準全額計費
申請欄填法
據實填寫,無減免事由
實際支出
依檢索、審查、複製、重製成本全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機関情報公開法 第16条(手数料)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17조(비용 부담)
中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42条(依申请收费)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10(Gebühren und Auslagen)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311-9(frais de reproduction)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a)(4)(A)(fees and educational/scientific fee waiv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9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並考量費用負擔,宜依取用目的之不同而採取不同之計價標準,爰明定政府機關依本法規定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且對於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得予減免費用,俾資鼓勵,   二、明定得向申請人收取公開政府資訊之費用,包括檢索、審查及複製(重製)之成本;其收費標準授權由各機關自行定之,以符實際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1206 制定)

一、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並考量費用負擔,宜依取用目的之不同而採取不同之計價標準,爰明定政府機關依本法規定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且對於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得予減免費用,俾資鼓勵,   二、明定得向申請人收取公開政府資訊之費用,包括檢索、審查及複製(重製)之成本;其收費標準授權由各機關自行定之,以符實際需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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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規定:「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