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3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是本法的責任兜底條款。
Q · 公務員違法不給我政府資訊,他自己會怎樣?
他可能被懲戒或懲處,違法擋件不是你白跑而已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3條,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懲戒走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決定(可能撤職、休職、降級);懲處走考績法、由機關內部處理(常見記過、申誡)。對申請人的意義在於:違法擋件對承辦人自己有風險,這成為交涉與救濟時的籌碼。
公務員拒絕你的資料申請,拖著不處理,或編個空泛理由搪塞,你能拿他怎樣?很多人以為頂多再申訴一次,或者摸摸鼻子認了。第23條給了你一個多數人沒注意到的籌碼:違反本法規定的公務員,要按情節輕重,依法接受懲戒或懲處。換句話說,承辦人擋你的件不是「沒差、你白跑一趟」而已,他自己也把責任扛在身上。懲戒走的是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決定,可能撤職、休職、降級;懲處走的是考績法、由機關內部處理,常見記過、申誡。對你的意義不是叫你去害誰,而是:當你跟機關交涉時,你手上多了一個對方在乎的東西。前面所有「政府應該公開」的條文如果沒有這條兜底,就只是漂亮話。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3條為本法的責任兜底條款,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決定,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由服務機關辦理,使前面各條「主動公開」「依限處理」等義務具有實質嚇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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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用,關鍵在你交得出多具體的事證。光說「他態度差」沒用,但「申請編號X、法定15日期限已過30日仍未答覆」這種白紙黑字就有力(本法第12條、第23條)。內行人提示:先把救濟(訴願)走起來拿資料,檢舉同步進行,兩條線一起壓,承辦人會比較快動起來。
都跑不掉。公務員對明顯違法的命令有陳述意見的義務,盲目照辦不會自動免責;下令的長官也要負責。違反本法依情節輕重懲戒或懲處(本法第23條)。內行人提示:交涉時點出這一層,讓承辦人明白「照長官的話擋件」保護不了他自己,往往比直接槓長官更能讓事情鬆動。
懲戒走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司法權)決定,種類含撤職、休職、降級等,多用於較重大的違法失職;懲處走公務人員考績法、由服務機關內部(行政權)辦理,常見記過、申誡。內行人提示:兩者可能併行,外部司法問責與內部考績壓力一起來,對承辦人才是真正的成本。
本法的責任兜底條款,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要按情節輕重受懲戒或懲處,讓公開義務具有嚇阻力。
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司法權)決定;懲處依考績法、由服務機關內部(行政權)辦理,兩者可能併行。
無故拖延、逾法定期限不答覆、無法源空泛拒絕、應主動公開卻不公開等,都可能落入本條。
第23條是違反態樣的入口,實際懲戒種類與程序回歸公務員懲戒法,懲處則回歸考績法。
留存事證 → 確認違反態樣 → 向服務機關政風單位或上級機關檢舉 → 必要時向監察院陳情。
申請編號、法定處理期限、逾期天數、拒絕理由空泛卻說不出本法第18條哪一款的公文。
建議先依第20條走訴願、行政訴訟爭取資料本身,檢舉同步進行,兩線並壓較有效。
用書面留存的逾期紀錄、無法源拒絕公文,搭配多次催詢未果的往來紀錄佐證。
第20條才是取得資料的途徑(訴願、行政訴訟);第23條處理的是公務員責任,不直接給你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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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立法理由明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法應予以懲戒或懲處。
明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法應予以懲戒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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