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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3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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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3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是本法的責任兜底條款。

Q · 公務員違法不給我政府資訊,他自己會怎樣?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3條,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懲戒走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決定(可能撤職、休職、降級);懲處走考績法、由機關內部處理(常見記過、申誡)。對申請人的意義在於:違法擋件對承辦人自己有風險,這成為交涉與救濟時的籌碼。

白話解讀

公務員拒絕你的資料申請,拖著不處理,或編個空泛理由搪塞,你能拿他怎樣?很多人以為頂多再申訴一次,或者摸摸鼻子認了。第23條給了你一個多數人沒注意到的籌碼:違反本法規定的公務員,要按情節輕重,依法接受懲戒或懲處。換句話說,承辦人擋你的件不是「沒差、你白跑一趟」而已,他自己也把責任扛在身上。懲戒走的是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決定,可能撤職、休職、降級;懲處走的是考績法、由機關內部處理,常見記過、申誡。對你的意義不是叫你去害誰,而是:當你跟機關交涉時,你手上多了一個對方在乎的東西。前面所有「政府應該公開」的條文如果沒有這條兜底,就只是漂亮話。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3條為本法的責任兜底條款,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決定,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由服務機關辦理,使前面各條「主動公開」「依限處理」等義務具有實質嚇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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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3條是什麼?

本法的責任條款,公務員違法不公開資訊要按情節輕重受懲戒或懲處。

Q2懲戒和懲處差在哪?

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決定;懲處依考績法、由機關內部辦理。

Q3公務員違法不給資料我能檢舉嗎?

可以,向其服務機關政風單位、上級機關檢舉,必要時向監察院陳情。

Q4檢舉公務員違法不公開真的有用嗎?

關鍵在事證,逾期未答覆紀錄、拒絕理由空泛卻無法源的公文都是直接證據。

Q5承辦人說是長官交代的,責任算誰的?

都跑不掉,公務員對明顯違法命令有陳述意見義務,盲目照辦不免責。

Q6懲戒會讓公務員受到什麼處分?

可能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視情節而定。

Q7我要先檢舉還是先走救濟?

建議救濟(訴願、行政訴訟)先拿資料,檢舉同步進行,兩線並壓。

Q8第23條能讓我直接拿到被擋的資料嗎?

不能,它處理的是公務員責任,拿資料要靠第20條的行政救濟途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 + 国家公務員法第82条(懲戒)
🇰🇷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 국가공무원법 제78조(징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56条(行政机关违法不公开的处分责任)
🇩🇪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i.V.m. § 47 BeamtStG(Dienstvergehen / Disziplinarrecht)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CRPA) + régime disciplinaire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 美國FOIA 5 U.S.C. § 552(a)(4)(F)(arbitrary or capricious withholding → Special Counsel 懲戒調查)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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