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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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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3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是本法的責任兜底條款。

Q · 公務員違法不給我政府資訊,他自己會怎樣?

他可能被懲戒或懲處,違法擋件不是你白跑而已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3條,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懲戒走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決定(可能撤職、休職、降級);懲處走考績法、由機關內部處理(常見記過、申誡)。對申請人的意義在於:違法擋件對承辦人自己有風險,這成為交涉與救濟時的籌碼。

白話解讀

公務員拒絕你的資料申請,拖著不處理,或編個空泛理由搪塞,你能拿他怎樣?很多人以為頂多再申訴一次,或者摸摸鼻子認了。第23條給了你一個多數人沒注意到的籌碼:違反本法規定的公務員,要按情節輕重,依法接受懲戒或懲處。換句話說,承辦人擋你的件不是「沒差、你白跑一趟」而已,他自己也把責任扛在身上。懲戒走的是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決定,可能撤職、休職、降級;懲處走的是考績法、由機關內部處理,常見記過、申誡。對你的意義不是叫你去害誰,而是:當你跟機關交涉時,你手上多了一個對方在乎的東西。前面所有「政府應該公開」的條文如果沒有這條兜底,就只是漂亮話。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3條為本法的責任兜底條款,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決定,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由服務機關辦理,使前面各條「主動公開」「依限處理」等義務具有實質嚇阻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務員不給我資料,我去檢舉真的有用嗎?還是石沉大海?

有沒有用,關鍵在你交得出多具體的事證。光說「他態度差」沒用,但「申請編號X、法定15日期限已過30日仍未答覆」這種白紙黑字就有力(本法第12條、第23條)。內行人提示:先把救濟(訴願)走起來拿資料,檢舉同步進行,兩條線一起壓,承辦人會比較快動起來。

Q2承辦人說是長官叫他不要給的,那責任算誰的?

都跑不掉。公務員對明顯違法的命令有陳述意見的義務,盲目照辦不會自動免責;下令的長官也要負責。違反本法依情節輕重懲戒或懲處(本法第23條)。內行人提示:交涉時點出這一層,讓承辦人明白「照長官的話擋件」保護不了他自己,往往比直接槓長官更能讓事情鬆動。

Q3懲戒和懲處到底差在哪?

懲戒走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司法權)決定,種類含撤職、休職、降級等,多用於較重大的違法失職;懲處走公務人員考績法、由服務機關內部(行政權)辦理,常見記過、申誡。內行人提示:兩者可能併行,外部司法問責與內部考績壓力一起來,對承辦人才是真正的成本。

Q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3條是什麼?

本法的責任兜底條款,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要按情節輕重受懲戒或懲處,讓公開義務具有嚇阻力。

Q5懲戒和懲處差在哪?

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司法權)決定;懲處依考績法、由服務機關內部(行政權)辦理,兩者可能併行。

Q6什麼算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

無故拖延、逾法定期限不答覆、無法源空泛拒絕、應主動公開卻不公開等,都可能落入本條。

Q7第23條和公務員懲戒法的關係是什麼?

第23條是違反態樣的入口,實際懲戒種類與程序回歸公務員懲戒法,懲處則回歸考績法。

Q8公務員違法不給資料怎麼檢舉?

留存事證 → 確認違反態樣 → 向服務機關政風單位或上級機關檢舉 → 必要時向監察院陳情。

Q9檢舉要準備哪些事證?

申請編號、法定處理期限、逾期天數、拒絕理由空泛卻說不出本法第18條哪一款的公文。

Q10我該先檢舉還是先救濟?

建議先依第20條走訴願、行政訴訟爭取資料本身,檢舉同步進行,兩線並壓較有效。

Q11怎麼證明承辦人是故意或失職?

用書面留存的逾期紀錄、無法源拒絕公文,搭配多次催詢未果的往來紀錄佐證。

Q12第23條 vs 行政救濟(第20條)哪個能拿到資料?

第20條才是取得資料的途徑(訴願、行政訴訟);第23條處理的是公務員責任,不直接給你資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 + 国家公務員法第82条(懲戒)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 국가공무원법 제78조(징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56条(行政机关违法不公开的处分责任)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i.V.m. § 47 BeamtStG(Dienstvergehen / Disziplinarrecht)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CRPA) + régime disciplinaire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美國FOIA 5 U.S.C. § 552(a)(4)(F)(arbitrary or capricious withholding → Special Counsel 懲戒調查)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立法理由明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法應予以懲戒或懲處。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0941206 制定)

明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法應予以懲戒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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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