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7 條規定,受理機關若無申請的資訊,但確知其他機關持有,應主動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人民不必重新申請。
Q · 申請政府資料跑錯機關,是不是要整個重來?
不必。機關確知正主時須依法函轉並通知你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7 條,受理申請的機關若職權範圍內沒有這份資料,但「確知」是別的機關製作或取得的,就必須主動把申請函轉給該機關,並通知你已轉送,你不必撤回重申請。但若受理機關自己也不知道資料在誰手上,依法它只要向你說明情形即可,沒有義務替你查遍整個政府。
跑錯衙門,是很多人申請政府資料時碰的第一面牆。你向甲機關要一份資料,承辦人說「這不是我們做的」,你以為又要從頭打聽是誰管、重新申請一次。這條法律不准機關把你晾在原地。它規定:如果受理你申請的機關,本身職權範圍內沒有這份資料,但它「確知」是別的機關做的或取得的,就必須主動把你的申請函轉給那個機關,並通知你已經轉過去了。等於政府內部幫你接力,你不用在各部門之間像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但要注意這條的界線:機關只有在「確知」誰有資料時才有函轉義務,如果它也不知道資料在哪,它只要向你說明情形即可。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7 條規範「函轉義務」:受理申請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並未作成或取得該資訊時,除應向申請人說明情形外,若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持有,應將申請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此條以「確知」為界,避免人民因跑錯機關而重複申請,同時不課予受理機關無限查找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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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7條,如果受理機關確知這份資料是別的機關做的,它必須主動函轉過去並通知你,你不必撤回重申請。申請時就在申請書寫一句「如非貴機關職權,請依第17條函轉」,能大幅降低被直接退件、要你重來的機率。
可能合法。本條的函轉義務以機關「確知」他機關掌握資料為前提。如果它真的不知道資料在誰手上,依法它只要向你說明情形即可,沒有義務替你查遍整個政府。這時你可以反過來縮小範圍,向你研判最可能製作該資料的機關直接申請,效率更高。
可以。受理機關既不依第17條函轉、又不向你說明情形的不作為,可作為後續依第20條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的事由。實務上保留申請紀錄與往來文件,是主張機關未盡程序義務的關鍵。
規範函轉義務:受理機關沒有該資訊但確知別的機關持有時,須主動函轉並通知申請人,是政府內部的接力義務。
指受理機關於職權範圍內無該資訊、但確知他機關持有時,必須將申請轉送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的法定義務。
指受理機關清楚知道資訊由哪個機關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這是函轉義務成立的前提,單純猜測不算。
政資法第17條是資訊申請的函轉;行政程序法第17條是管轄錯誤的移送,兩者都要通知當事人但適用情境不同。
要求受理機關判斷是否確知他機關持有,確知者依法必須函轉並通知你,你不必撤回重申請。
在申請書預先寫明「如非貴機關職權,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7條函轉並通知本人」,降低被直接退件機率。
直接去電詢問「是否已依第17條函轉、轉到哪個機關」,這一問常能讓卡住的案子重新動起來。
保留申請書、收文回執與往來公文,記錄機關既不函轉也不說明情形的不作為,作為救濟舉證。
政資法針對資訊公開申請的函轉;行程法針對一般行政事項的管轄移送。兩者都要通知當事人,範圍與條件不同。
| 面向 | 依第17條函轉 | 自行重新申請 |
|---|---|---|
| 適用情境 | 受理機關無資訊但確知他機關持有 | 申請人自己重打聽哪個機關管再重投 |
| 時程 | 原申請時程延續,不歸零 | 從頭起算,等於浪費前一次時間 |
| 義務歸屬 | 受理機關的法定義務 | 申請人自行負擔摸索成本 |
| 前提 | 機關須「確知」正主,否則僅需說明情形 | 無前提,但效率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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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未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情形外,若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以資便民。
明定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未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情形外,若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以資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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