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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7 條

政府資訊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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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7 條規定,受理機關若無申請的資訊,但確知其他機關持有,應主動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人民不必重新申請。

Q · 申請政府資料跑錯機關,是不是要整個重來?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7 條,受理申請的機關若職權範圍內沒有這份資料,但「確知」是別的機關製作或取得的,就必須主動把申請函轉給該機關,並通知你已轉送,你不必撤回重申請。但若受理機關自己也不知道資料在誰手上,依法它只要向你說明情形即可,沒有義務替你查遍整個政府。

白話解讀

跑錯衙門,是很多人申請政府資料時碰的第一面牆。你向甲機關要一份資料,承辦人說「這不是我們做的」,你以為又要從頭打聽是誰管、重新申請一次。這條法律不准機關把你晾在原地。它規定:如果受理你申請的機關,本身職權範圍內沒有這份資料,但它「確知」是別的機關做的或取得的,就必須主動把你的申請函轉給那個機關,並通知你已經轉過去了。等於政府內部幫你接力,你不用在各部門之間像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但要注意這條的界線:機關只有在「確知」誰有資料時才有函轉義務,如果它也不知道資料在哪,它只要向你說明情形即可。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7 條規範「函轉義務」:受理申請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並未作成或取得該資訊時,除應向申請人說明情形外,若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持有,應將申請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此條以「確知」為界,避免人民因跑錯機關而重複申請,同時不課予受理機關無限查找的負擔。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7條是什麼?

規範函轉義務:受理機關沒有該資訊但確知別的機關持有時,須主動函轉並通知申請人,是政府內部的接力義務。

Q2申請政府資料跑錯機關怎麼辦?

不必整個重來。只要受理機關確知正主是誰,函轉是它的法定義務,原申請的時程不會歸零。

Q3什麼叫機關「確知」其他機關持有?

指受理機關清楚知道資訊是哪個機關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才負函轉義務;單純猜測不算。

Q4機關說它也不知道資料在哪,合法嗎?

可能合法。函轉義務以「確知」為前提,不知道時依法只需向你說明情形即可。

Q5函轉跟管轄移送差在哪?

政資法第17條是資訊申請的函轉;行政程序法第17條是管轄錯誤的移送,兩者都要通知當事人,但適用情境不同。

Q6申請後沒下文怎麼辦?

可去電詢問是否已依第17條函轉、轉到哪個機關,這一問常能讓卡住的案子重新動起來。

Q7機關不函轉也不說明,我能救濟嗎?

可以。受理機關既不函轉也不說明情形的不作為,可作為後續依第20條提起行政救濟的事由。

Q8函轉有沒有時間限制?

本條為程序義務無獨立時效,但仍受第12條15日處理期限的精神拘束,應從速函轉並通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依第17條函轉自行重新申請
適用情境受理機關無資訊但確知他機關持有申請人自己重打聽哪個機關管再重投
時程原申請時程延續,不歸零從頭起算,等於浪費前一次時間
義務歸屬受理機關的法定義務申請人自行負擔摸索成本
前提機關須「確知」正主,否則僅需說明情形無前提,但效率最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 第12条(事案の移送)
🇰🇷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11조 제4항(소관 기관 이송)
🇨🇳 中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六項(告知申請人主管機關,但不課予主動函轉義務)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icle L114-2(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並告知當事人)
🇺🇸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referral 機制:移轉至原始作成機關處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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