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7 條
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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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7 條規定,受理機關若無申請的資訊,但確知其他機關持有,應主動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人民不必重新申請。
Q · 申請政府資料跑錯機關,是不是要整個重來?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7 條,受理申請的機關若職權範圍內沒有這份資料,但「確知」是別的機關製作或取得的,就必須主動把申請函轉給該機關,並通知你已轉送,你不必撤回重申請。但若受理機關自己也不知道資料在誰手上,依法它只要向你說明情形即可,沒有義務替你查遍整個政府。
白話解讀
跑錯衙門,是很多人申請政府資料時碰的第一面牆。你向甲機關要一份資料,承辦人說「這不是我們做的」,你以為又要從頭打聽是誰管、重新申請一次。這條法律不准機關把你晾在原地。它規定:如果受理你申請的機關,本身職權範圍內沒有這份資料,但它「確知」是別的機關做的或取得的,就必須主動把你的申請函轉給那個機關,並通知你已經轉過去了。等於政府內部幫你接力,你不用在各部門之間像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但要注意這條的界線:機關只有在「確知」誰有資料時才有函轉義務,如果它也不知道資料在哪,它只要向你說明情形即可。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7 條規範「函轉義務」:受理申請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並未作成或取得該資訊時,除應向申請人說明情形外,若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持有,應將申請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此條以「確知」為界,避免人民因跑錯機關而重複申請,同時不課予受理機關無限查找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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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7條是什麼?▾
規範函轉義務:受理機關沒有該資訊但確知別的機關持有時,須主動函轉並通知申請人,是政府內部的接力義務。
Q2申請政府資料跑錯機關怎麼辦?▾
不必整個重來。只要受理機關確知正主是誰,函轉是它的法定義務,原申請的時程不會歸零。
Q3什麼叫機關「確知」其他機關持有?▾
指受理機關清楚知道資訊是哪個機關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才負函轉義務;單純猜測不算。
Q4機關說它也不知道資料在哪,合法嗎?▾
可能合法。函轉義務以「確知」為前提,不知道時依法只需向你說明情形即可。
Q5函轉跟管轄移送差在哪?▾
政資法第17條是資訊申請的函轉;行政程序法第17條是管轄錯誤的移送,兩者都要通知當事人,但適用情境不同。
Q6申請後沒下文怎麼辦?▾
可去電詢問是否已依第17條函轉、轉到哪個機關,這一問常能讓卡住的案子重新動起來。
Q7機關不函轉也不說明,我能救濟嗎?▾
可以。受理機關既不函轉也不說明情形的不作為,可作為後續依第20條提起行政救濟的事由。
Q8函轉有沒有時間限制?▾
本條為程序義務無獨立時效,但仍受第12條15日處理期限的精神拘束,應從速函轉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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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依第17條函轉 | 自行重新申請 |
|---|---|---|
| 適用情境 | 受理機關無資訊但確知他機關持有 | 申請人自己重打聽哪個機關管再重投 |
| 時程 | 原申請時程延續,不歸零 | 從頭起算,等於浪費前一次時間 |
| 義務歸屬 | 受理機關的法定義務 | 申請人自行負擔摸索成本 |
| 前提 | 機關須「確知」正主,否則僅需說明情形 | 無前提,但效率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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