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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資訊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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