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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6 條

  1. 1.政府機關准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申請時,除當場繳費取件外,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提供之方式、時間、費用及繳納方法或更正、補充之結果。
  2. 2.前項應更正之資訊,如其內容不得或不宜刪除者,得以附記應更正內容之方式為之。
  3. 3.政府機關全部或部分駁回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申請時,應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4. 4.申請人依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或申請時已註明電子傳遞地址者,第一項之核准通知,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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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6 條規定,機關駁回資訊公開申請須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口頭拒絕不算數。

Q · 向政府申請資料,承辦人在電話裡說不能給就掛了,這樣算數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6 條第 3 項,機關全部或部分駁回申請,必須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口頭拒絕不是合法的駁回處分,你的救濟期間尚未起算,可要求機關依法補作書面記明理由之決定。

白話解讀

向政府申請資料被拒絕時,多數人拿到的是一通電話或一句「歉難提供」就摸摸鼻子走了。這條法律不准政府這樣打發你。它規定:機關全部或部分駁回你的申請,必須用「書面」、而且「記明理由」通知你。沒寫理由的駁回,本身就站不住腳。為什麼這對你是關鍵?因為那份白紙黑字的理由,就是你提訴願、打行政訴訟時要攻擊的標靶。理由寫得越敷衍、越空泛,你反擊的施力點就越大。反過來,核准時機關也必須書面告訴你提供的方式、時間、要收多少錢、怎麼繳。連電子申請都能要求用電子方式回覆你。你手上握的不是一張通知單,是一份可以被檢驗的決定。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6 條規範機關對資訊公開申請的准駁通知義務:核准時應書面告知提供方式、時間、費用及繳納方法(當場繳費取件除外),駁回時應書面記明理由,並允許以電子方式傳遞核准通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申請政府資料被拒絕怎麼辦?

要求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6 條第 3 項作成書面記明理由之決定,再依理由內容於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

Q2政府口頭拒絕提供資訊有效嗎?

無效。駁回必須書面記明理由,口頭拒絕不是合法處分,救濟期間尚未起算。

Q3駁回理由只寫「依法不予提供」可以嗎?

屬理由不備。未指明第 18 條具體款次,訴願時可單就理由不備攻擊,請求撤銷發回。

Q4機關核准提供資訊要通知什麼?

書面告知提供方式、時間、費用及繳納方法;當場繳費取件可免書面。

Q5部分駁回也要寫理由嗎?

要。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全部或部分駁回都須書面記明理由,並區分准駁範圍。

Q6用電子郵件申請可以電子方式收通知嗎?

可以。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或已註明電子地址者,核准通知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Q7申請更正資料但文件不能刪改怎麼處理?

依第 16 條第 2 項,得以附記應更正內容之方式為之,在原紀錄旁加註正確版本。

Q8對駁回不服多久內要救濟?

自書面決定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口頭拒絕書面記明理由
通知形式無效,非合法處分合法駁回,救濟期間起算
救濟期間尚未起算送達次日起 30 日
可攻擊性要求補作書面可就理由不備或實體爭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 第9条(開示決定等)
🇰🇷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13조(정보공개 여부 결정의 통지)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36条(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9(Ablehnung des Antrags; Bescheid)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311-14(refus motivé)
🇺🇸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a)(6)(determination and written notice with rea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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