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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1638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民眾申請其母承租權移轉資料,似非屬特定程序進行中案件,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如資料涉及現承租人權益,應先依該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又相關資訊是否提供,應由政府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個案權衡判斷

主旨

有關民眾申請其母承租權移轉資料是否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5 年 7 月 19 日府財產字第 105012713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程序法)第 46 條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為之。倘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而應視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之規定。

三、次按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又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之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意見,惟政府機關並不當然受該意見所拘束,仍應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本於職權判斷(本部 97 年 3 月 4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07161 號函意旨參照)。本件來函所詢民眾申請其母承租權移轉資料乙節,似非屬特定程序進行中之案件,故無程序法第46 條規定之適用,而應適用政資法。又本件申請提供之承租權移轉資料如涉及現承租人之權益者,應先依上開政資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至於相關資訊是否提供,仍應由瑞穗鄉公所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個案權衡判斷之。如「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大於提供政府資訊所侵害之隱私利益或營業上秘密者,自得公開之(本部 95 年 7月 19 日法律字第 0950021839 號函意旨參照)。另該政府資訊如屬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有關該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公務機關如欲就持有之個人資料,為蒐集目的外之利用,須符合該法第 16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四、又政府資訊中若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而並非該資訊之全部內容者,政府機關於將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除去後,應僅就其餘部分公開或提供之(政資法第 18 條第 2 項參照),併予敘明。

正本

花蓮縣政府

副本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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