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5 條
- 1.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 2.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申請政府機關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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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5 條規定,機關受理更正或補充申請後三十日內須准駁,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六十日。
Q · 申請更正政府資料機關要多久才會回覆?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5 條,機關應於受理更正或補充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准駁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不得逾三十日,最壞情況六十日。比申請提供資訊的十五加十五日多一倍,因為更正須實質查證資料對錯。本條同時準用第九、十一、十二條,申請資格、補正與第三人程序一併適用。
白話解讀
你向機關申請把寫錯的資料改過來,下一個問題自然是:要等多久?第 15 條給的答案是三十天,比一般申請提供資訊的十五天長了一倍,必要時還能再延,但延長同樣不得超過三十天,所以最壞情況是六十天。為什麼更正比提供慢?因為改紀錄牽涉到實質查證對錯,比單純調一份現成資料複雜。這條還做了一件聰明的事:它不重寫一套程序,而是直接「準用」前面幾條,把申請資訊公開那套規矩搬過來用,包括第三人涉及時要先問對方意見、找不到人要公告、對方逾期不回機關得逕為決定。所以你申請更正時,看的不只是這一條,還要回頭看它借來的那幾條,才知道完整的遊戲規則長什麼樣。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5 條為更正補充程序的期限規範,規定機關須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准駁、延長上限三十日,並以準用方式援引第九條申請資格、第十一條補正、第十二條第二至四項第三人程序,構成政府資訊更正程序的完整時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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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申請更正政府資料機關要多久回覆?▾
三十日內准駁,必要時延長一次最多再三十日,上限六十日。
Q2更正期限跟申請看資料的期限一樣嗎?▾
不一樣。提供資訊是十五加十五日,更正補充是三十加三十日,多一倍。
Q3準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什麼意思?▾
直接借那幾條的程序來辦更正,包含補正、第三人通知、公告、逕為決定。
Q4更正案牽涉到第三人會怎樣?▾
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機關先書面通知該第三人於十日內表示意見。
Q5超過六十日機關還沒回覆怎麼辦?▾
屬逾期,可依第二十條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主張機關怠為處分。
Q6誰可以申請更正政府資訊?▾
準用第九條,具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國民及本國法人團體,且資料須與本人有關。
Q7找不到第三人表示意見會卡住嗎?▾
不會。準用第十二條第三項以公告通知,逾期未表示意見得逕為准駁。
Q8更正申請要件不齊備會被直接駁回嗎?▾
能補正者準用第十一條,機關應通知七日內補正,非直接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12條(提供資訊) | 第15條(更正補充) |
|---|---|---|
| 申請類型 |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 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 |
| 基本期限 | 15 日 | 30 日 |
| 延長上限 | 得延長一次不逾 15 日 | 得延長一次不逾 30 日 |
| 最長期限 | 30 日 | 60 日 |
| 較長原因 | 調取現成資料較單純 | 須實質查證資料對錯較複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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