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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2. 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申請政府機關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時,準用之。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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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更正或補充: 1受理30日內 2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30日。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日起30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30日。 II 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申請政府機關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時,準用之。 政府機關受理資訊之更正或補充之處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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