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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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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2. 2.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申請政府機關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5 條規定,機關受理更正或補充申請後三十日內須准駁,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六十日。

Q · 申請更正政府資料機關要多久才會回覆?

三十日內准駁,必要時延長一次最長六十日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5 條,機關應於受理更正或補充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准駁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不得逾三十日,最壞情況六十日。比申請提供資訊的十五加十五日多一倍,因為更正須實質查證資料對錯。本條同時準用第九、十一、十二條,申請資格、補正與第三人程序一併適用。

白話解讀

你向機關申請把寫錯的資料改過來,下一個問題自然是:要等多久?第 15 條給的答案是三十天,比一般申請提供資訊的十五天長了一倍,必要時還能再延,但延長同樣不得超過三十天,所以最壞情況是六十天。為什麼更正比提供慢?因為改紀錄牽涉到實質查證對錯,比單純調一份現成資料複雜。這條還做了一件聰明的事:它不重寫一套程序,而是直接「準用」前面幾條,把申請資訊公開那套規矩搬過來用,包括第三人涉及時要先問對方意見、找不到人要公告、對方逾期不回機關得逕為決定。所以你申請更正時,看的不只是這一條,還要回頭看它借來的那幾條,才知道完整的遊戲規則長什麼樣。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5 條為更正補充程序的期限規範,規定機關須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准駁、延長上限三十日,並以準用方式援引第九條申請資格、第十一條補正、第十二條第二至四項第三人程序,構成政府資訊更正程序的完整時間框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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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申請更正資料要等多久機關才會回覆?

第 15 條規定機關應在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作成准駁,必要時可延長一次、最多再 30 天,所以最壞情況是 60 天。比申請看資料的 15 加 15 天多一倍,因為更正要實質查證對錯比較花時間。內行人提示:把受理日記清楚,第 30 天和第 60 天是兩個關鍵節點,超過 60 天還沒回覆,機關就逾期了,這是你催辦或救濟的依據。

Q2條文說「準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這是什麼意思?對我有什麼影響?

準用就是直接借用那幾條的規定來辦更正案,不另外重寫。所以更正程序一樣有:要件不備要先通知你補正(第 11 條)、涉及第三人要先問對方意見並給 10 天、找不到人要公告、對方逾期不回機關可逕為決定(第 12 條第 2 至 4 項)。內行人提示:別跳過「準用」兩字,你更正案會遇到的程序大半藏在它借來的那幾條裡,回頭看那幾條才知道完整規則。

Q3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5 條是什麼?

規範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的准駁期限,三十日為原則、延長上限三十日,並準用第 9、11、12 條程序。

Q4更正期限和提供資訊期限差在哪?

提供資訊 15+15 日(最長 30 日),更正補充 30+30 日(最長 60 日),因更正須實質查證對錯。

Q5什麼叫「準用」第九、十一、十二條?

直接借用那幾條的規定辦更正案,不另立新程序,包含申請資格、補正、第三人通知與逕為決定。

Q6「准駁決定」是什麼意思?

機關對更正或補充申請所作核准或駁回的正式決定,須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Q7怎麼申請更正政府資料?

依第 14 條確認資料有誤 → 準用第 9 條備齊資格與申請書 → 遞件取得受理證明 → 等三十日准駁。

Q8更正期限怎麼計算?

從機關受理之日起算,第 30 天為基本期限,經延長最長到第 60 天。

Q9機關逾期不更正怎麼救濟?

超過 60 日仍未准駁屬逾期,依第 20 條提起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Q10更正案涉及第三人時程怎麼抓?

準用第 12 條第 2 項,機關先給第三人 10 日表示意見,整體時程因此拉長,需預留。

Q11第 15 條 vs 第 12 條期限哪個長?

第 15 條更正 30+30 日(最長 60),第 12 條提供 15+15 日(最長 30),更正多一倍。

Q12更正政府資訊 vs 個資法更正差在哪?

本法針對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下的記錄更正,個資法更正針對個人資料正確性,依據與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12條(提供資訊)第15條(更正補充)
申請類型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
基本期限15 日30 日
延長上限得延長一次不逾 15 日得延長一次不逾 30 日
最長期限30 日60 日
較長原因調取現成資料較單純須實質查證資料對錯較複雜

第12條(提供資訊)

申請類型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基本期限
15 日
延長上限
得延長一次不逾 15 日
最長期限
30 日
較長原因
調取現成資料較單純

第15條(更正補充)

申請類型
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
基本期限
30 日
延長上限
得延長一次不逾 30 日
最長期限
60 日
較長原因
須實質查證資料對錯較複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美國美國隱私法 5 U.S.C. § 552a(d)(2)(個人記錄更正請求與機關決定期限)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申請政府機關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機關受理資訊之更正或補充之處理期間。

  • 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條文
(0941206 制定)

明定政府機關受理資訊之更正或補充之處理期間。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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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5 條規定:「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