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4條規定,政府持有資料若關於個人或團體有錯誤或不完整,當事人得填具申請書並附證明,申請機關更正或補充。
Q · 政府檔案把我的資料寫錯了,可以要求它改嗎?
可以,依第14條備齊申請書與證明文件即可申請更正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4條,政府持有的資訊中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的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時,當事人可正式申請機關更正或補充。但有要件:須填具申請書,並具體載明要更正的件名件數、記載錯誤或不完整的事項、更正補充的理由,以及相關證明文件。三件事缺一,機關容易以要件不備處理;備齊後機關須於受理日起30日內為准駁決定。
政府檔案裡寫的「你」,不一定是對的。出生年月日打錯、職業欄記成別的、某筆紀錄根本不完整,這些錯誤躺在公部門的資料裡,可能在你申請補助、貸款、出國、求職時悄悄絆你一跤。第 14 條給你一把對抗它的工具:只要政府持有的資訊裡,關於你個人、你公司或你團體的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你可以正式申請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這不是拜託,是法定的權利。但它有規矩:你要填申請書,除了載明身分等基本事項,還得寫清楚三件事,要改的是哪一件、哪幾筆、錯在哪,更正或補充的理由,以及相關證明文件。換句話說,主張「我的資料錯了」還不夠,你得指出錯在哪、為什麼、拿什麼證明。備齊這三樣,你就從「被記錄的人」變成「能要求改寫紀錄的人」。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4條為資料更正補充請求權的規範,賦予個人、法人及團體要求政府機關更正或補充其持有之錯誤或不完整資料的權利,以填具申請書、具體指明錯誤事項並檢附證明文件為要件,是當事人對自身被記錄資訊行使正確性控制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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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第14條明文規定,政府資訊中關於你個人、法人或團體的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你可以申請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這是請求權,不是看機關心情。同一件事還可併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的更正權,面對政府手上的個資兩條一起主張,機關更難迴避。
因為第14條要求填具申請書,並具體載明要更正的件名件數、錯誤或不完整的事項、更正補充的理由,還要附相關證明文件。口頭反映通常不符這個要件。申請的核心是證明文件,你說資料錯不夠,要拿得出正確的證據,機關才有依據改。
可以用書面通訊方式提出;如果你的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還可以用電子傳遞方式遞送,不一定要親自到場。用電子方式時務必保留遞送與受理的紀錄,這個受理日就是第15條30日准駁期限的起算點。
可以。第14條給你更正補充請求權,對象含個人、法人與團體,前提是資料確有錯誤或不完整且你能備齊證明文件。
規範人民要求政府機關更正或補充其持有之錯誤或不完整資料的法定請求權,是資訊自決權在政府檔案上的具體實現。
不只『錯』能改,少了某段對你有利的事實也算,第14條同時涵蓋更正錯誤與補充遺漏兩種情形。
除身分等基本事項外,須載明要更正補充的件名件數與錯誤事項、更正補充理由、相關證明文件三項。
確認是關於你的資料 → 填申請書載明錯誤事項與理由 → 附證明文件 → 書面或電子簽章認證遞送 → 等機關30日內准駁。
能證明正確內容的文件,例如身分證件、學經歷證明、登記文件、官方書面紀錄,這是申請成敗的分水嶺。
可以書面通訊提出;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者得電子傳遞遞送,務必保留受理紀錄作為30日期限起算點。
更正申請本身一般不另收費,機關須於受理日起30日內准駁,必要時得延長並通知。
兩條可並用。政資法針對政府持有資訊,個資法針對受規範機關所蒐個資,面對政府手上的個資雙重主張機關更難迴避。
| 比較面向 | gov_info_act_14 | pdpa_11 |
|---|---|---|
| 請求權依據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4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 |
| 適用對象 | 個人、法人、團體之政府持有資料 | 受個資法規範之公務/非公務機關所蒐個資 |
| 權利內容 | 更正或補充錯誤、不完整資料 | 更正、補充並於爭議期間限制處理利用 |
| 處理期限 | 受理日起30日內准駁(第15條) | 查明後即更正,未及處理應通知並說明理由 |
| 救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第20條) | 依個資法請求或損害賠償、行政或民事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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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前項情形,應填具申請書,除載明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之事項外,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更正或補充資訊之件名、件數及記載錯誤或不完整事項。 二、更正或補充之理由。 三、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資訊之更正、補充申請權及其程序。
明定政府資訊之更正、補充申請權及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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