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4 條
- 1.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 2.前項情形,應填具申請書,除載明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之事項外,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更正或補充資訊之件名、件數及記載錯誤或不完整事項。 二、更正或補充之理由。 三、相關證明文件。
- 3.第一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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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4條規定,政府持有資料若關於個人或團體有錯誤或不完整,當事人得填具申請書並附證明,申請機關更正或補充。
Q · 政府檔案把我的資料寫錯了,可以要求它改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4條,政府持有的資訊中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的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時,當事人可正式申請機關更正或補充。但有要件:須填具申請書,並具體載明要更正的件名件數、記載錯誤或不完整的事項、更正補充的理由,以及相關證明文件。三件事缺一,機關容易以要件不備處理;備齊後機關須於受理日起30日內為准駁決定。
白話解讀
政府檔案裡寫的「你」,不一定是對的。出生年月日打錯、職業欄記成別的、某筆紀錄根本不完整,這些錯誤躺在公部門的資料裡,可能在你申請補助、貸款、出國、求職時悄悄絆你一跤。第 14 條給你一把對抗它的工具:只要政府持有的資訊裡,關於你個人、你公司或你團體的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你可以正式申請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這不是拜託,是法定的權利。但它有規矩:你要填申請書,除了載明身分等基本事項,還得寫清楚三件事,要改的是哪一件、哪幾筆、錯在哪,更正或補充的理由,以及相關證明文件。換句話說,主張「我的資料錯了」還不夠,你得指出錯在哪、為什麼、拿什麼證明。備齊這三樣,你就從「被記錄的人」變成「能要求改寫紀錄的人」。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4條為資料更正補充請求權的規範,賦予個人、法人及團體要求政府機關更正或補充其持有之錯誤或不完整資料的權利,以填具申請書、具體指明錯誤事項並檢附證明文件為要件,是當事人對自身被記錄資訊行使正確性控制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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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資料把我的個人資料登記錯了,可以要求它改嗎?▾
可以。第14條明文給你更正或補充的請求權,對象包含個人、法人與團體,前提是該資料確有錯誤或不完整,且你能備齊申請書與證明文件。
Q2口頭跟機關反映資料錯了算申請更正嗎?▾
通常不算。第14條要求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件名件數、錯誤事項、更正理由與相關證明文件,口頭反映多半不符要件。
Q3申請更正可以用電子方式辦嗎?▾
可以用書面通訊方式提出;若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得以電子傳遞方式遞送,不必親自到場,但要保留受理紀錄。
Q4申請更正後機關多久要回覆?▾
依同法第15條,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更正補充之日起30日內為准駁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Q5申請書要寫哪些事項?▾
除身分等基本事項外,須載明要更正補充的件名件數與錯誤事項、更正補充理由、相關證明文件三項。
Q6機關說我申請文件不齊怎麼辦?▾
依第11條準用,能補正者機關應通知於7日內補正;補正後機關仍須就資料是否有誤實質審查。
Q7機關駁回我的更正申請可以救濟嗎?▾
可以。依第20條,對更正決定不服者得提起行政救濟,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Q8資料只是不完整不是錯誤,也能申請嗎?▾
可以。第14條同時涵蓋『錯誤』與『不完整』,少了對你有利的事實也能申請補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ov_info_act_14 | pdpa_11 |
|---|---|---|
| 請求權依據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4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 |
| 適用對象 | 個人、法人、團體之政府持有資料 | 受個資法規範之公務/非公務機關所蒐個資 |
| 權利內容 | 更正或補充錯誤、不完整資料 | 更正、補充並於爭議期間限制處理利用 |
| 處理期限 | 受理日起30日內准駁(第15條) | 查明後即更正,未及處理應通知並說明理由 |
| 救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第20條) | 依個資法請求或損害賠償、行政或民事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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