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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2. 前項情形,應填具申請書,除載明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之事項外,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更正或補充資訊之件名、件數及記載錯誤或不完整事項。 二、更正或補充之理由。 三、相關證明文件。
  3. 第一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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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II 前項情形,應填具「申請書」,Exc載明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之事項外,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更正或補充資訊之件名、件數及記載錯誤或不完整事項。 二、更正或補充之理由。 三、相關證明文件。 III 第一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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