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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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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准者,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收取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法第21條規定,經核准的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各機關可以根據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標準收取費用。具體的收費標準需要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規定。根據最新資料,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是行政院文化部,詳細的收費標準可參考其相關網站資料。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81130 制定)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收取費用。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811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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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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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法第 21 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收取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檔案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